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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 2005-08-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5]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省委、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教育工作的思路、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我省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文件。为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责任事项通知如下:
  1、大力巩固“两基”成果,不断提高农村教育普及水平。到2007年,全省农村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控制2%以内,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一24周岁)文盲,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65%,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0%,3一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45%,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75%以上。到2010年,3一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70%以上,全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由省教育厅负责。

  2、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到2007年,每个县市和有条件的区办好一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数和在校生保持大体相当。到2010年,培训农村劳动力500万人次以上。由省教育厅负责。

  3、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核编定岗分流工作。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负责。

  4、继续执行从2004年秋季开始的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必须持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上岗的规定,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全面推行教师和校长聘任制。力争到2010年,全省小学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80%,高中阶段教师基本达到本科以上学历,职业学校“双师型”专业课教师达到50%以上。由省教育厅负责。

  5、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2005年,全省60%的乡镇建成卫星接收或宽带接入的多媒体网络教室,50%的村小建立接收点,有条件的接入宽带网。2006年,全省100%的乡镇建成卫星接收或宽带接入的多媒体教室,80%的村小建立接收点,有条件的接入宽带网。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6、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力争2007年基本调整到位。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7、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两个比例”、“三个增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可用财力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依法保证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每年新增的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省、市州财政要建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级政府要依法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必须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弥补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而收入减少的项目,不得顶抵市、县本级的教师工资预算。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8、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依法足额预算,不留缺口。县级政府保工资确有困难的,须经上级政府确认后,由上级政府通过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解决,确保教师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水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市州长、县市区长负责制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快推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9、县级政府要依法拨付学校公用经费,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小学杂费收入,必须全额用于学生所在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如有违反,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负责。

  10、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城市与城镇的图书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要与当地学校建设统筹考虑,实现综合利用、资源共享。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11、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部分,要足额落实到位。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12、确保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必须规范管理,并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比例用于教育,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更不允许用转移支付资金顶抵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依法查处截留和挪用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行为。由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负责。

  13、加强城市建设中中小学校的配套。各级政府在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中,要依法将城市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城市扩容和建设的整体规划,尽快制定城市新区开发中中小学校配套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由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14、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由省地税局负责。

  15、省扶贫开发资金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要增加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份额。由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民委负责。

  16、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20%。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17、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提供适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18、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19、积极开展以农民培训为重点的农村成人教育。到2010年,90%以上青壮年农民的科技、政策、法律水平要有较大提高,掌握1一2项实用新技术;80%左右的乡镇、村干部及农村专业户、科技示范户达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相当学历水平,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传播和运用相应专业技术的技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3一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4)15号),搞好农民工培训,切实做好农村科技培训和外出劳动力培训以及服务工作。由省农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20、承担湘西自治州6个县对口扶持任务的市和部门要继续把支持当地教育发展作为重点之一。由省扶贫办负责。

  21、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适当提高农村特别是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由省人事厅负责。

  22、继续组织实施大学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志愿者计划。由团省委负责。

  23、依法落实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负责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

  24、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措施,定期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调剂挪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专项补助、平调挪用中小学杂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完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省监察厅负责。

  25、凡对中小学校进行监督检查,事先须征得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于违法违规到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依法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

  26、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各类学历教育和幼儿教育的收费收取任何形式的调节工基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27、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或者联合行文以开展活动的名义要求中小学校师生订购除教科书之外的书刊和其他各类音像资料。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和教师订购各类文字、音像教学辅导资料与课外读物,严禁摊派报刊杂志等。教育部门不得向学校、学校不得向学生违法违规收取任何费用。由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

  28、切实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由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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