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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遵义市两中心城区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408号

  遵义市物价局、财政局、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你们《关于遵义市两中心城区垃圾处置征费的请示》(遵价行事字[2000]134号)收悉。为加强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良性的生态循环,实施中央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针对遵义市正在建设的垃圾无害化处置场,目前建设资金短缺的实际情况,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筹集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家计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西部开发的若干意见》(计价格[2000]1317号)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大中城市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应开征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遵义市的实际,现就你市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居民每人每月收费1.50元。
  (二)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收费2.00元。
  (三)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厂矿企业、非义务教育学校等单位,50人以内的,每单位每月收费30元;51人至100人,每单位每月收费60元;101人至200人,每单位每月收费120元;201人以上,每单位每月收费200元。
  (四)商业企业、经营单位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五)医院(诊所)每月每床位1.50元。
  (六)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征收垃圾处理费。
  公式:企事业单位每月应交纳的垃圾处理费(元/户·月)=人均垃圾产生量(公斤/日·人)×单位人数×365×(转运站收集运行成本+运输运行成本+处理运行成本)(元/吨)/1000(公斤)/12月。

  二、对享受国家定期优扶对象、特困户、下岗职工,特困企业、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荣军疗养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要酌情减收或免收,具体减免办法由遵义市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具体确定。

  三、本文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街道清扫保洁费和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但在收费过程中,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与保洁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合并征收,避免重复收费。具体征收工作由遵义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四、垃圾处理费的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应当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凭证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据。

  五、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一项新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们要在遵义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人民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征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六、以上收费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应认真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并及时向我们反馈。试行到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建成及正常运营后,视执行和运营情况,再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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