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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8 生效日期: 2000-10-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复杂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好我省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行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落实,并严格按照责任状进行检查和考核,实行奖惩。
  (三)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工作。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和办法。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和办法。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省财政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省林业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监督;省农业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省水利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粮食局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各有关地(州、市)县、(市、区)的计划、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四)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相对集中、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计划,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扩大我省试点范围和试点面积;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目标,统筹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改善生态和农民生计的关系;必须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已经实施坡改梯或已经梯化的坡地原则上不搞退耕还林还草。

  二、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一)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切实把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落实到户。省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核定各试点县(市、区)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粮食和现金补助总量。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300斤、现金20元;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为防止出现新的毁林开垦,在规划时应使退耕农户留足基本口粮地。
  (二)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草为主,各地要根据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水土流失情况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比例做出科学规划,生态林应占到70%以上,经济林不得超过30%。今年我省各试点县(市、区)退耕还林还草规划设计的生态林、经济林比例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抓紧进行调整。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国家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要把退耕地造林种草和荒山荒地植树种草结合起来,实现退一还二还三,甚至更多。国家对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所需种苗也将给予补助。
  (三)粮食供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0)10号)和《贵州省2000年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暂行办法》(黔粮购(2000)77号)的规定执行。粮食品种为玉米和稻谷各50%,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组织到(镇)乡,兑付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向退耕户提供的粮食必须确保质量,调运费用不得转嫁给农民。对实际产量超过粮食补助标准或坡度较缓已经坡改梯的耕地,农民又不愿退耕的,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行安排退耕。
  (四)国家给退耕户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种苗补助费直接发给农户用于选购种苗。为有利于超前安排种苗和按规划设计组织实施,退耕户必须按施工作业设计要求与种苗供应单位签订种苗供应合同,确保种苗补助费用于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种苗供应单位要确保向退耕户提供良种壮苗。
  (五)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的前期工作、工程管理和科技支撑等方面的费用,国家按退耕还林还草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财政对试点县前期工作、技术培训经费按任务量给予一定补助。各试点(市、区)要拿出相应的配套资金,解决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
  (六)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进行生态林草建设的,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其农业税等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超前做好有关测算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
  (七)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综合使用。要调整农业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可重点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包括基本农田、小型水利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科技培训、科技推广。
  (八)要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认真落实“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实行责权利挂钩。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在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60年,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逐户登记造册,发放林草权属证书,明晰权属,把植树种草和管护长期承包给农民。为达到以粮食换森林、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的目的,退耕还林后一律不准林粮间作,原则上只允许套种可采集利用叶、花、果的多年生经济植物。严禁毁林开垦,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九)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进程,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连片造林种草,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和草场,实行多种经营。

  三、健全种苗生产供应机制,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
  (一)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的种苗基地建设,切实做好种苗生产和供应工作。林业和农业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市场预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做好种苗基地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基地建设,超前做好种苗生产准备工作,确保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的数量和质量。林业种苗基地建设要尽量选择条件较好的国有林场和苗圃进行改扩建,保证基地建设质量。
  (二)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种子。育苗用种必须种源清楚,建立记载有树种、种源、播种时间和方法、苗圃地情况、经营管理、苗木质量等内容的技术档案。加强苗木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检查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杜绝伪劣、带病虫害等不合格苗木造林。
  (三)退耕还林还草所用种苗,凡是本地能够解决的,要尽量在本县(市、区)内解决,尽量使用乡土和抗逆性强的树草种及新品种。本县(市、区)种苗供应不足的,由省有关部门调剂解决。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从外省调苗。
  (四)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依法建立和完善种苗生产和经营加工体系,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无证流通、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要认真执行《贵州省2000年退耕还林还草试点林木种苗管理办法(黔保林(2000)02号)。生产、销售种子和苗木必须有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不准进入市场。

  四、依靠科技进步,合理确定林草结构和植被恢复方式
  (一)要以分类经营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林草结构,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在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35度以上及水土流失严重的生态地位重要的地区,要全部退还生态公益林,并实行封山管护。25度以上的坡地需要退耕还林还草的必须以还生态林草为主。地势相对平缓、立地条件较好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要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竹林、名特优新经济林、薪炭林和牧草。
  (二)要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因地制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科技保障方案,研究乔灌草植被建设的适宜类型、适宜规模与合理布局,确定合理科学的乔灌草植被结构模式及相应的科技支撑措施。要主动聘请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鼓励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推广先进实用的技术成果,加强农民培训,对技术难点组织研究攻关。

  五、加强建设管理,确保退耕还林还草顺利开展
  (一)作好退耕还林还草的前期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作业设计工作,把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作业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地、州、市林业部门审批。种苗基地建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和施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设计和施工要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资金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在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目标责任制的同时,要实行项目责任制,确定项目责任人,对退耕还林还草的数量、质量、效益和管理负全责。质量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承包到户,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农户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签订工作。
  (三)各试点县(市、区)都要建立技术承包责任制,认真抓好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工程建设质量。可由科技人员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承包人要与试点县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其报酬与工程质量挂钩,实行奖惩制度。
  (四)建立规范的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管理机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坚持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认真坚持六个“不”,即:没有充分宣传发动群众和对退耕地进行实地测量的,不能搞施工设计;没有施工设计的不能整地;整地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能供应苗木;不是一二级苗的不能植苗;成活率达不到85%以上,没有抚育管护的不能验收;没有验收不能发放粮食和现金补助。
  (五)实行报帐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组织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农户退耕还林还草进行检查验收,农户凭验收卡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并逐级报帐。要强化工程资金管理,确保专户存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规范核算。
  (六)要认真抓好试点县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对基层干部和农民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方针政策和先进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退耕还林还草的建设内容、操作办法、治理措施和政策规定等。
  (七)建立信息反馈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馈各试点县(市、区)工作情况和问题。

  六、严格检查验收,加强监督,落实奖惩,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质量
  (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我省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农户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后,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还草的质量及管护等情况进行自查,并逐户登记造册。
  (二)要依据检查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对于成绩突出的地方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任务未完成、质量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补植补造;出现重大问题要追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举报制度。有关县乡政府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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