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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 2005-06-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5]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一)继续整顿和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要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兼职脱钩工作,整顿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撤销、合并一批行政性协会,解决协会过多过滥、变相强制入会、只收费不服务等问题;整治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对企业培训过多、收费过高、乱评比、乱排序等问题。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严禁利用职权,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
  (二)进一步整治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参加培训活动,并收取培训费。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函(1999)82号),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进行评比,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文件规定。对不执行规定,向企业乱评比、乱收费、乱排序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要以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检测收费过高和罚款过滥等问题为重点,配合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规范执收执罚行为,解决重复检查、重复罚款问题。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进行检查,坚决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等行为。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重点做好已公布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清理和简化年检、报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的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报刊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据而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地合并。
  (五)当前要密切关注煤、电、油、运等部分垄断行业中乱收费、乱涨价等问题,进一步清理整顿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价格专项检查。

  二、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深入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工作。
  (一)清理向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对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均一律取消。坚决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收费政策。
  (二)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各市州、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涉企收费项目目录规定执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涉企基金项目目录规定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任何行政机关和单位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举办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企业经营效益等进行的评比、排序、评选、评估、评奖、评优、展评、信息发布等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举办全省性或行业性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对违反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发证的,一律严肃查处。
  (四)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对初创非公有制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对不执行国家关于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优惠政策的,应予以纠正。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五)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非公有制企业代收各种费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进行任何摊派。
  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职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规范服务性收费,严肃查处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
  严禁任何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借企业年审之机或以各种名义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借企业转制登记之机,任意改变企业类型并收取管理费;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非公有制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六)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联系点企业制度。每个市州确定3至5家企业为省政府减负办联系点企业。各市州政府减负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一批市州联系点企业。要让省、市治乱减负联系点企业及时熟悉减负政策,主动参与减负政策的研究和减负政策的落实,逐步完善治乱减负企业监督体系的建立。

  三、继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反弹。
  (二)继续整顿道路收费站(点),进一步规范调整全省收费站的布局,对需要撤销的收费站点,坚决撤销。对已撤销站(点)落实情况和新建公路站(点)设置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严禁将非收费道路捆绑到收费道路进行变相收费。严禁通过变换收费公路收费方式,将不符合设站(点)条件或按规定应予撤销的收费站(点),与符合设置条件的收费公路捆绑在一起继续收费。规范收费公路转让行为,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加强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统贷统还”的政策研究。
  (三)加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研究制定通行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通行费标准决策听证制度,调整我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降低多轴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
  (四)建立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和快速处理机制。

  四、深入开展企业治乱减负“三查”活动
  (一)继续开展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的“三查”活动。把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作为治乱减负的有效手段,严格实行“三乱”案件督办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督办和实地调查处理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治乱减负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组织好各种专项检查。选择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对强制或变相强制拉赞助和广告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审计。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于“三乱”案件,要认真组织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的回访制度。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回访,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

  五、推进企业治乱减负的法制建设
  (一)要坚持把依法行政贯彻到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中去,继续抓好法规的落实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
  (二)要继续抓好市州、县市区两级减负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促进治乱减负机构依法实施各项监督检查,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执法监督队伍。
  (三)要继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登记制度、企业内部收费报告制度、企业负担监督员制度、挂牌保护制度、行风评议制度和涉企执收执罚评议制度,建立并强化监测和评议体系,确保企业治乱减负各项任务的落实。

  六、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企业减负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亲自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减负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牵头单位主管减负工作的负责人要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加强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减负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问题不断,影响恶劣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治本上下更大功夫。要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及早发现和解决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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