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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8 生效日期: 2000-10-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十八日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不再保留省医药管理局,组建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省药监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1.药品管理法规监督实施职能。
  2.执行国家药品标准,拟定和修订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地方法定标准及监督实施职能。
  3.药品审批(新药初审、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初审)职能;药品研制机构及临床药理基地的初审及监督管理职能。
  4.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的监测职能。
  5.依赖性药物的滥用监测管理职能。
  6.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和医院制剂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及监督职能。
  7.医院制剂、药剂的监督管理职能。
  8.拟定省基本药物目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职能。
  9.药品监督保证体系的管理职能。
  10.医用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植入和介入人体内)的审批监督职能。
  11.药品广告的审批职能。
  12.药品执法行政复议职能。
  (二)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1.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职能。
  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职能。
  3.拟定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的职能。
  4.医药流通市场的监管职能。
  5.审核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广告审批职能。
  (三)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经贸委的职能:
  1.拟定全省医药行业的发展战略、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职能。
  2.对全省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
  3.负责医药行业各种统计、信息工作的职能。
  4.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药监局对全省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药品法定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标准及基本药物目录,并监督实施。
  (三)审核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执行非处方药物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国家级临床药理基地的初审及省级临床药理基地的审批及监督。
  (四)执行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根据国家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拟定全省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负责进口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报、生产的初审及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性认证;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五)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全省药品监督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七)审批药品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监督实施药品行政保护。
  (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负责对依赖性药物滥用进行监测管理。
  (九)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及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十)负责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执行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一)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二)执行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资格认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的注册工作。
  (十三)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综合经济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药监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新闻发布、行政事务、机要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宣传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定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药品法定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拟定药品、医用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和药用包装材料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准;监督实施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依法对新药申报临床试验及申报生产、申报中药品种保护、申报份制药品、申报药用内包装材料、试生产新药转正、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等进行初审;审批医疗单位制剂品种、药用外包装材料;组织药品再评价;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四)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并拟定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负责进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的审查;依法审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依法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审核医疗器械广告,依法监管特种药械。
  (五)安全监管处。
  监督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制度;审核临床药理基地;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负责对依赖性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六)市场监督处。
  执行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审查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省级药品质量公报;审批药品广告。
  (七)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计划、收支、预算,决算、拨款和资产管理以及局机关财务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办法。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目标管理工作;拟定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工作,负责执业药师的注册工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筑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处。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单列行政编制4名。

  四、人员编制
  省药监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局长三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巡视员或助理巡视员2名;正副处长(主任)14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4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3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8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建立贵州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单列编制1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非领导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二)关于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问题,待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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