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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贵阳中铁快运公司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2 生效日期: 2000-10-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322号

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贵阳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短途取送货物运费:5公里以内每件(50千克)5元。5公里以上加收超距费,超距费按每超过5公里加收5元。

  二、货物保管费:对超过免费保管期(货物到达通知日起免费保管3天)的货物收取保管费,每件每日按2元计收。

  三、对不符合货物运输包装标准的,要重新整理包装,区别不同包装物及规格收取包装费:
  采用纸箱包装的,大箱每个5元,小箱每个2元。
  采用编织带包装的,1米或不足一米每个6元,1米至1.5米每个8元,1.5米至2米每个10元,2米以上加倍核收。
  采用打包带回固包装的,货物长宽高之和在1.5米以下的每件2元,长宽高之和在1.5至2.5米的每件5元,长宽高之和超过2.5米的加倍核收。

  四、上述批复于二000年十月二十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贵阳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应本着自愿原则开展服务,并持本批复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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