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喀什市危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19 生效日期: 1991-07-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喀市政发[1991]110号

市房产局: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房字(1990)8号文件精神,为了把我市的危房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纳入正轨,市人民政府决定:从7月1日起在市区实施《喀什市危房管理暂行规定》。望你们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危房管理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喀什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规定》。附:喀什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喀什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保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建设部第4号令、第二十七条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恻。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喀什市内的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所指的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市区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细则。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四条 喀什市危房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市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 定

    第五条 喀什市危险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喀什市危险房屋管理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机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房屋修建许可证、红线图)。危房管理办公室接到鉴定申请后,立即进行鉴定。


    第七条 危险房屋管理办公室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进行程序:
  (1)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办理鉴定协议书,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准备有关资料。
  (2)自接到申请三日内,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有关情况,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帮助提供各种具有法律性文件、证明材料。
  (3)根据提供资料进行现场查勘、测试、收集记录各种损坏状况和数据。
  (4)对资料中数据进行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对房屋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第八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理内容是:
  (1)观察使用房屋。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对房屋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房屋。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能继续使用的房屋。
  (3)停止使用房屋。适用于已无修理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理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九条 危房鉴定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过主管部门资格审查确定,并持有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条 对房屋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办公室同时另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经过鉴定的房屋,危房办公室要详细的填写出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要及时发出危房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在鉴定书上会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危房办根据房屋面积要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标准是根据喀什情况,由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危房的鉴定,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经鉴定属于危险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当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先进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四条 危房办对危险房屋鉴定必须要严格的、细致的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T13一86)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喀什市危险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市区内所有房屋。及时向政府报告危情,在市政府领导下,做好抢检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的处理建议,及时进行加固或修理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理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喀什市危房办公室则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性措施。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都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 在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理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邻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邻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喀什市房地产管理局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对于有危险的房屋不进行检查或者不进行及时修理的。
  (2)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相应的有效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2)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3)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条 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是市危房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喀什市危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