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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1]1667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
  为适应政府工作职能转变,搞好地产流通,引导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批准,各地陆续建立了地产交易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各项交易规则、程序、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服务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已得到社会的认可。鉴于地产交易中心系统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机构,为保证地产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对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根据《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地产交易中心代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产交易中心主要为用户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中的各项代理服务;为用户提供地产交易场地、地产交易信息、地产政策咨询等服务;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代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交易活动等事务性工作。

  二、地产易易服务实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即地产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并按协议约定,可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协商,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代理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费。为转让双方代办相关的确权、转让、变更登记、合理签证等手续,可按不超过宗地转让成交额的1.5%收取,(每宗收费低于300元,按300元收取)。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为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人提供验证、确权、现场勘察等项服务,并出具可抵押报告文书,可按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0.2%收取服务费。由抵押人负担。
  (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代理服务费。地产交易中心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委托,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可按不超过宗地实际成交额的1%收取。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代理服务费。为地产租赁双方提供信息、验证、勘丈、合同签证及调解纠纷等服务,对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租赁的,不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可向出租方按不超过一个月成交租金额的1.5%一次性收取服务费。
  地产交易中心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委托方承担,如双方均有委托,由双方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或支付比例。

  三、地产交易中心对按规定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另外收取评估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地产交易中心为用户提供地产档案查询,按照档案有偿使用费的原则,可暂按档案系统的有关收费规定执行。

  四、上述代理服务收费,凡涉及企业“三改”发生的地产交易行为的,按《关于调整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的规定执行;凡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均减半收取;凡属房改购买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用地及首次上市交易的,免收服务费;凡属一次性交易土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减半收取;凡属地产交易涉及的各类表格、证照、档案袋等均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五、凡同时建立房产交易中心和地产交易中心的城市,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实施收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收费。凡没有按规定要求建立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机构的,不得收费。对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实施监督。

  六、地产交易中心的各种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擅自立项收费或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地产交易中心除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外,还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河南省收费许可证》,明确标价,亮证收费。

  七、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文不符的收费规定,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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