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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青海省请求支持解决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7-04-10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建函[2007]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根据2007年3月8日薄熙来部长、高虎城副部长与骆玉林副省长的会谈精神,对你省提出希望我部支持解决的有关问题,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2007年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
  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创办以来,搭建了藏毯业的国际交流平台,提高了藏毯、藏毯企业和青海的知名度,对增加藏民收入,推动西部地区开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部将继续支持2007年藏毯会,安排部领导参加今年展览会。
  关于请我部作为展览会主办方的问题,目前我部正在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参与主办的展会进一步集中资源,进行整合,因此暂时不能以我部名义作为藏毯会主办单位,我部直属单位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将继续作为藏毯会的主办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给予青海藏毯产业200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
  近两年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资金规模不断缩小,因此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新设立专项支持资金的难度较大。为促进西部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我部会同财政部设立了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截至2006年底,已累计拨付你省西部促进资金11,880万元,有力地促进了青海商务事业的发展。2007年,我部将力争保持2006年资金支持规模,并考虑适度扩大。建议你省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好资金,支持藏毯产业发展。
  三、关于支持青海外经贸职业教育培训中心重建
  根据现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中央部门的预算资金仅能用于本部门,不能拨付地方部门使用,中央对地方的所有转移支付均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目前我部所有资金均实行预算管理,并受财政部、审计署监督检查。鉴此,建议由青海地方财政部门解决外经贸职业教育培训中心重建所需资金。
  四、关于批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
  2006年,我部颁布了《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并会同科技部共同组织认定了首批l8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2007年我们将继续推动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开展第二批基地认定工作。请你省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认真开展申报工作,如符合条件,我部将予以积极考虑。
  五、关于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到青海投资考察
  我部一直重视引导外资投向包括你省在内的中西部地区。为了使考察取得实效,目前正积极同有关外资企业衔接,预计2007年下半年能组织20家世界500强企业到青海进行投资考察。
  六、关于协调落实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东部沿海开发区开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对接合作
  近来,我部已向东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出通知,要求其认真研究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接合作问题。据了解,已有大连、连云港、昆山、广州开发区和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与西宁开发区结成帮扶对子,在招商、培训和研讨等领域开展合作,并成立了陇海兰新线区域经济发展协会。2007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已与西宁开发区开展对接合作或有对接合作意向的东部开发区,根据西宁开发区的需要和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科技创新和产业对接的合作方式,实施具体项目,促进西宁开发区发展。
  七、关于继续对青海参加有关展会给予优惠
  为促进青海省扩大对外开放,2007年我部将继续对青海代表团参加“投洽会”、“中部博览会”免收摊位费,并对参展费予以优惠;对参加“高交会”继续减免摊位费,并对参展费予以优惠;对参加“东盟博览会”在展位费上给予8折优惠。
  八、关于加大青海“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力度
  关于适当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补助标准问题,今年我部已会同财政部研究加大对包括你省在内的西部地区扶持力度,增加西部地区农家店规划,提高农家店资金补贴标准。目前,具体扶持方案正在与财政部协商,预计今年西部地区的农家店补贴标准将会高于2006年。
  九、关于对青海商务主管部门给予市场监测设备支持
  为改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样本企业信息报送条件,2006年我部对承担报送任务的企业购买信息报送设备给予了一定资金支持,全年共计向你省拨付资金129.5万元。今年,我们将继续争取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市场监测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也请青海商务厅继续加强与当地财政、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积极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十、关于争取可再生能源生物柴油发展等国际援助重点项目
  可再生能源生物柴油发展项目已于2006年9月在中德发展合作项下安排,该项目总额300万欧元,分别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和你省执行。关于环青海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项目和西宁市环保局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项目,我部正在积极沟通,力争尽快落实具体援助国别,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青海商务厅。我部将一如既往地积极争取和利用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支持青海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关于支持青海省供销合作联合社对外经济合作公司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我部一直支持西部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并对西部地区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在注册资金、劳务合作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照顾。目前,我部尚未收到“青海省供销合作联合社对外经济合作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收到申请后,我部将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处理。
  十二、关于支持青海执行援外项目
  根据我部相关规定,企业执行援外任务需获得实施资格,截至目前,你省尚无企业申请援外成套项目施工和物资项目实施资格认定。我部欢迎青海有实力的企业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10号令)提出申请。待具备资格后,欢迎有关企业积极参加援外项目招投标,我部将根据青海企业的实际能力和行业优势予以适当倾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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