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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普通中学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普通中学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社会稳定的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普通申学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规定。
一、普通高中录取
  (一)报考
  1、主报志愿,报考乌鲁木齐市师范学校(含幼师班)的考生可兼报普通高中;报考初中中专、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技校的考生不得兼报普通高中。
  2、重点中学志愿。本规定中的重点中学是指乌市一中、六中、八中、实验中学、八一中学、兵团二中等6所学校。初级中学(不合铁路系统学校)、国办完全中学(不含农大附中和师大附中)报考市师范及普通高中的考生可填报一所重点中学志愿;农大附中、师大附中、铁路系统学校、钢铁公司所属学校、石化一中、建工中学等学校的考生(其中建工中学和铁四中内由教委统一分入的外系统除外)不能填报重点中学志愿:其余企业完全中学的考生可按不低于报考总人数的5%,比例填报重点中学志愿;重点中学初中部考生只能填报本校志愿。
  (二)招生计划和招生班额
  根据当年初中毕业人数及各类中等学校的发展现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落实到各学校,明确各校的招生班数和人数。重点中学的计划班额为48人,普通国办中学的计划班额为46人,企业学校及边远学校的班额可适当减小。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招生的依据,严禁违反招生计划擅自招生的行为。
  (三)考试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乌鲁木齐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凡参加考试的学生,在德育合格的前提下,该考试的升学成绩是学校录取考生的惟一依据。
  为规范各校招生行为,公正、合理、公平竞争,保证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严禁学校以各种借口和名义再行组织其他各类招生考试。
  (四)录取
  1、分数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及考试成绩分段情况,确定重点中学及普通高中的录取分数线;分数线是录取考生的依据,在招生工作中具有法定权威性。 ·
  (1)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根据报考各重点中学的考生人数及招生计划,确定各重点中学的录取分数线。各重点中学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各重点中学计划招生人数15%的比例确定。
  在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和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下浮50分确定各重点中学民考汉录取分数线和最低控制分数线。
  凡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重点中学初中部的考生,一律由本校作为计划内考生录取,不得收取借读费。
  (2)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根据全市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制定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企业学校及边远学校可另行划定分数线,或适当降分录取。民考汉考生根据民考汉考生报考情况另行制定民考汉分数线。
  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全市普通高中计划招生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
  (3)各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及相应的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录取的考生,其升学成绩不得低于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录取加分范围。
  (1)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市级以上优秀干部、优秀团员和三好学生称号的,在其升学总分内加计10分。
  (2)回族考生加计10分。
  (3)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及达到二级以上运动员标准者加计50分。
  (4)烈士子女、归侨和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可在普通高中录取时加计10分。
  (5)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中,在市教委举办的市级艺术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者,由市教委认可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的音乐专业考级达七级以上者,获市教委签发的中学附设的音美班专业合格证者,在普通高中录取时加计10分。
  (6)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学科、科技等正式比赛,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者,在普通高中录取时加计10分。
  (5)(6)二项不重复计分,只在普通高中录取时有效。(1)(2)(3)(4)四项可重复计分,在重点中学与普通高中录取时都有效。录取奖励及照顾加分合计不得超过50分。
  3.普通高中先录取达到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且未被其报考的重点中学录取的本校考生,缺额部分由市教委从初级中学上线的考生中,按照相对集中或系统归口的原则统一分配。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在不突破最大班额规定的人数下,可录取部分计划外考生。计划外考生的升学成绩不能低于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4.重点中学必须先录取报考本校的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在此基础上,重点中学可在报考本校、且在本校计划外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进行计划外招生。未被所报考的重点中学录取的考生,其它重点中学不得录取。达到普通高中分数线而未被所报考的重点中学录取的考生,原毕业学校为完全中学的考生由原校录取,初级申学的考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至其它学校。
  5.各重点中学必须按计划内录取达到其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普通高中必须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的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低于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而被相应的普通高中录取、或低于报考的重点中学计划内录取分数线而被其报考的重点中学录取的考生为计划外考生。计划内考生若被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普通高中录取,应视为计划外录取。
  6.收费。计划外考生要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计划外考生借读费。国办重点中学和普通高中收取的计划外考生的借读费分别要按40%和30%的比例上交学校行政主管部门。
  7.历届生在普通高中和重点中学录取时,在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提高20分录取。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为保证95%的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一阶段学校,避免重复教育,造成教育资源浪费,任何学校(包括私立学校及办学点)一律不得举办复读班;
  8.由外地转入,未参加乌鲁木齐市初中毕业,升学统二考试的考生,必须出具当地地(州)一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中考成绩证明及录取证明方可录取。重点中学原则上不录取此类考生。
  (五)补录
  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可在未录取的考生中进行补录,补录的考生必须达到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补录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后进行,逾期不再办理。
  (六)注册
  开学一个月后,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上报的名单,对已报到的考生统一编排学籍号,正式注册为高中新生,移交学籍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高中最大班额为56人(含计划内48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自行录取、平均班额超过最大班额的学校:其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注册,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初中录取
  (一)填报小学毕业生名册国办小学、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的小学毕业生及私立小学中要求回国办中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由毕业学校统一填报小学毕业生名册。
  学校要认真审查各学生的详细家庭地址和户口所在地,不得填报虚假地址。若发现有虚报现象,将严肃处理有关学校和人员。
  (二)学区
  学区是录取分配小学毕业生的惟一依据。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办中学的办学规模及周围街区的人口分布,统一制定各学校的基本学区。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的生源情况,在各校基本学区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各校学区,形成各校的当年最终学区。学区的调整要按街(巷)区成片成块进行。学区的变动要报请市政府同意,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学校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计划和班额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校办学规模及学区内生源的情况,制定各国办中学的招生计划。初中计划班额为50人,最大班额根据生源情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四)录取
  1.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小学填报的毕业生名单,根据各毕业生的家庭地址,按学区进行录取分配。
  (1)按照各中学的基本学区录取分配,并统计各校基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人数。
  (2)参考各中学基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人数及各校的计划招生人数,提出学区的调整方案,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并与有关学校协商后,确定当年的最终学区。
  (3)在确定当年最终学区的基础上,录取各中学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
  2.初中录取实行按学区相对就近入学的办法。各校不得针对小学毕业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严禁擅自招生行为。
  3.各校招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和外学区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借读费。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一般将按住址分配至相关学区学校,若生源较满,可调配至其它学校。
  4.民族中学理科双语教学实验班的录取依照《乌鲁木齐市民族中学理科双语教学实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执行。
  (五)学籍管理
  严格控制热点学校的招生班额,在初中阶段,热点学校的实际班额必须严格控制在招生录取时的班额,不得突破。
三、招生机构及人员
  为加强对普通中学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普通中学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普通中学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中学招生工作的日常具体工作。
  乌鲁木齐市教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普通中学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在领导小组内成立普通申学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现场执法监察。
  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机构,负责本学校的招生工作。
四、处罚
  1.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在教育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
  2.对学校违反本规定擅自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校负责。
五、本规定逢颁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乌鲁木齐市教育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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