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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林园发字[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随着季节转暖,森林公园即将迎来大量旅游者。由于森林公园以森林自然风光为特色,大多地形复杂、道路艰险,相对城市公园和其他以人文景观及人工建筑为主的景区而言,存在更大的旅游安全风险。为有效应对旅游安全风险,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和森林风景资源安全,现就加强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森林公园兼具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提供生态旅游服务的双重功能,在林业生态、产业和文化体系建设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安全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森林公园的旅游安全得不到保障,不仅危及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直接影响旅游活动的正常开展,而且由此引发的秩序混乱和森林火灾等问题,也将对森林风景资源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公园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的领导,督促各森林公园认真落实旅游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凡已开业的森林公园,必须成立由一把手牵头的旅游安全领导小组,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旅游安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健全制度。各森林公园应进一步健全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旅游突发事件、旅游高峰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做到准备充分、应对及时。
  四、落实安全措施。在正式接待旅游者前,各森林公园要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森林公园内的各类危险地段要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强人员看守;各种游乐器械、运输和交通工具要按规定检测合格后再投入运行;旅游道路和人行步道要定期检修、维护,保障安全畅通。娱乐场所和食宿设施应通过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验收,餐饮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防疫规定。要设立报警点和医疗急救站(点),配备相关人员和设施,并公示投诉受理电话,方便旅游者所需。
  五、加强旅游者的安全管理。各森林公园要通过张贴标语、口头宣传和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宣传。对团队旅游者,应与领队或带团导游签订旅游安全责任书,共同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对中、小学生旅游团队,有条件的森林公园还应安排专人陪同,协助搞好旅游安全。
  旅游高峰期超过接待容量且无法为旅游者提供相应安全保障时,森林公园坚决停止继续接待旅游者,并做好疏导工作。
  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游者进入森林公园内不具备安全保障的未开放区域。
  森林公园应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为旅游者提供人身意外保险服务,降低旅游者的安全风险。
  六、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派驻在森林公园的森林公安机构,应担负起维护森林公园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的责任;未派驻森林
  公安机构的,森林公园应安排专门的保安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景区治安管理,维持好旅游秩序。
  七、切实防范森林火灾。森林公园应加强森林火灾监测和森林火灾扑救设施、设备的建设,组建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增强防范森林火灾的能力。在景区景点应设立醒目的防火、禁火标志;除专门开辟的野炊区和篝火区外,森林公园内应严禁任何形式的户外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应关闭野炊区和篝火区,并严禁火种进山。
  八、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公园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和要求的落实到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本省森林公园的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对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尤其要严厉查处瞒报、漏报旅游安全事故的现象。抽查结果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办,我办将于12月份对各省森林公园旅游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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