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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举报办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5 生效日期: 2000-08-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检[2000]263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根据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加强价格举报办理工作的通知》(计司价检(2000)28号)精神,切实提高价格举报件的办结率和反馈率,现就如何加强价格举报办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把价格举报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有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价格举报工作,加大价格举报的查办和督办力度,并落实到人。今后凡省物价局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各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必须直接进行调查处理,一律不得层层下转。

  二、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价格举报件工作。各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计价格(1998)1782号)和《贵州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工作规定》(黔价检字(1998)344号)的规定执行。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无论大小,立案后均从速查办,尽快解决,及时反馈。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省物价局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应在交办函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对于情况比较繁杂,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各地在交办价格举报件办结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情况及原件、附件一并反馈我局价格举报中心。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价格举报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和与举报人的联系。对已经办结的举报件,要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举报人回复查办结果;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举报件,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和原因,认真作好解释工作。

  四、加强价格举报中心的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适应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价格投诉举报逐年上升形势要求,加强各级价格举报中心的建设,逐步充实力量,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受理、呈批、呈报、查处、催办、反馈及保密等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目前还未建立价格举报中心的应迅速建立。

  五、举报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毫不松懈地作好价格举报工作,为切实提高价格举报的办结率和反馈率,我省将实行办理交办价格举报件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并作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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