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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制止和纠正拆占体育场地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1 生效日期: 2000-08-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7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体育局、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制止和纠正拆占体育场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切实制止和纠正拆占体育场地设施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贵州省体育条例》,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要求,不断加大投入,使全省体育场地建设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历史、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我省体育场地不仅数量和人均占有面积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为0.65平方米,我省为0.27平方米),而且现有的体育场地设施落后,条件简陋,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体育活动的需求,制约了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今年以来,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拆占体育场地改建为广场、花园、商贸城等情况,这种势头若不有效遏制,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体育法》、《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体育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

  二、确因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和调整体育场地用地性质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一定要坚持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的原则。

  三、各地在今后的体育场地规划、建设中,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出设施完善、环境优美、交通便捷的体育活动场所。

  四、各地、州、市体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所属体育场地进行一次检查,对已经拆占体育场地挪作他用的,要审查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审核批准而擅自修建的,要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恢复体育场地原貌。

  五、各地、州、市体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于200O年12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体育局、省建设厅。
省体育局
  省建设厅
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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