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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机发[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07年1月22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见附件),明确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标准。为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拖拉机交强险的顺利实施,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通过严格执法、细致工作,为农民群众投保拖拉机交强险提供周到的服务。
  二、严格执行,及时开展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业务
  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1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全国统一条款和费率方案,全面启动拖拉机交强险业务。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强化对拖拉机交强险单据和标志管理。在签发拖拉机交强险保单时,按规定要求发放交强险标志,并出具单独的发票;交强险单证与商业保险单证不得混用。各公司在经营拖拉机交强险业务中要做到诚信规范经营,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或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擅自变动拖拉机交强险基础费率。有条件的地方,保险公司可以在负责拖拉机注册登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方便农民群众。
  三、加强监管,实现拖拉机交强险的平稳过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原则和规定,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凡是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已办拖拉机交强险的或属于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未到期的,依法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2008年4月1日之前,农机监理机构查验拖拉机交强险标志时,对2007年4月1日之前已办理拖拉机登记、检验等业务但未投保拖拉机交强险的,应以教育为主,引导拖拉机所有人投保交强险,实现平稳过渡。
  四、强化宣传,积极引导拖拉机所有人主动投保
  拖拉机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要注重宣传工作,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拖拉机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投保、续保等业务知识,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要主动联系相关媒体,积极宣传有关拖拉机交强险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拖拉机所有人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不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参保率。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将拖拉机交强险的法规和业务知识作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采取举办知识讲座、出动宣传车、印发明白纸等形式,送教下乡,广泛宣传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贯彻实施。
  五、注重配合,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不断深入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积极协助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在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办理场所设立窗口,方便群众办理交强险业务,具体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定期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逐步建立有关拖拉机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交强险投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交流机制与信息平台,强化监管,为拖拉机交强险的深入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农业部、中国保监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单位:元

省份

兼用型14.7KW及以下

兼用型14.7KW以上

运输型14.7KW及以下

运输型14.7KW以上

北京

60

90

400

560

天津

60

90

400

560

河北

60

90

400

560

山西

60

90

340

480

内蒙古

50

80

280

340

辽宁

60

90

340

560

吉林

60

90

340

560

黑龙江

60

90

340

560

上海

60

90

340

560

江苏

80

120

540

700

浙江

80

120

540

700

安徽

70

110

540

700

福建

70

110

400

560

江西

70

110

460

640

山东

70

110

460

640

河南

70

110

460

640

湖北

70

110

460

640

湖南

70

110

460

640

广东

60

90

400

560

广西

60

90

340

480

海南

60

90

340

480

重庆

60

90

400

560

四川

60

90

400

560

贵州

60

90

400

560

云南

60

90

400

560

西藏

50

80

280

340

陕西

60

90

400

560

甘肃

60

90

400

560

青海

50

80

340

480

宁夏

60

90

400

560

新疆

50

80

280

340

注:①深圳、宁波、大连、青岛、厦门等计划单列市执行本省费率。
②兼用型拖拉机是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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