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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和把握贯彻落实《纲要》的重大意义
  1.重要意义。《纲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老工业基地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从执政为民和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抓实抓好。

二、贯彻落实《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依法行政具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工作方针,履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与高效。把推进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密切结合起来,体现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

  3.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点和落脚点;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积极履行法律赋予政府的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依据、权力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运用行政合法手段去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应当依法界定行政权运用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管理方式去解决。(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工商局等部门)

  5.加快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按照法定程序、权限调整和规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机构、人员编制,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进一步明晰行政分级管理体制,调动市、区两个积极性。加强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对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和人员编制核定的依法审查和协调功能。(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

  6.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网上办理行政审批。努力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政管理方式的作用。(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

  7.依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全市就业信息网络,设立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有效的困难群体救济扶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房地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等部门)

  8.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严格贯彻执行财政法规,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强化政府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责任,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建立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所有政府性收入必须依法统一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所有财政性支出都由国库支付。加大政府采购的执行和依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规范化、程序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公务员津补贴制度。政府财政部门要提供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9. 加快政府信用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并对相对人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都要对外公开;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网络工程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数字化办公范围。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研究室、市信息产业局、市法制办、市保密局、市档案局等部门)

  10.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急预案的法律权威,落实相关责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效率和水平。(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11.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预防、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行政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作用,完善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和接待群众来访等相关制度。对可以通过复议、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建委等部门)


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2.依法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制定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逐步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论证、听证、公布制度和行政决策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建设,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律专家在行政决策和处理法律事务方面的作用。(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等部门)

  13.建立行政决策跟踪评估机制。行政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等部门)

  14.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提高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广泛运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立法建议。实施开门立法,探索媒体公示、公开听证、委托起草、现场论证等为基本程序的创制立法的模式。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听证、立法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参与、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等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各部门)

  15.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解释工作。建立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定期修改和废止工作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及时作出安排。建立解决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矛盾和冲突的机制。建立健全对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制度。尽早开展政府规章英文文本的译审工作。(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各部门)

  16.探索并建立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在立法前应当对将要进行的立法项目进行成本和效益的评估分析,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注重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该项立法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市法制办、相关部门)

  17.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制度;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下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计划。(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各部门)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监督制度
  18.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措施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19.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逐步建立规范的自由裁量权制度。(市法制办,各部门)

  20.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制度,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由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巩固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市法制办、市人事局、市编办)

  2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加强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检查指导,加大案卷评查的纠错力度。(市法制办、市档案局,各部门)

  22.加快推进城市综合执法。依法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逐步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试点范围。依法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逐步将可以由一个部门行使而现在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交由一个部门统一实施。(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3.建立完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法制办要依法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积极推广网上电子报审和办理。(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各部门)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律制度的宣传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建立行政复议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市法制办,各部门)

  2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赔偿和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追偿制度,依法制定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坚持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等部门)

  26.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各县(市)区、所属各部门的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逐步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处罚以及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投诉处理制度,形成高效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切实履行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

  27.加强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以及专项检查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以及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等审计监督,全面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合理、效益情况。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前、任中审计制度,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28.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法定程序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依司法程序要求出庭应诉、作证和答辩;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通过行政复议、信访以及群众反映的违法行为和冤假错案,要依法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依法整改、查处。(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各部门)


六、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29.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对领导干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依法行政专题讲座,5年内完成对局级领导干部进行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的轮训。逐步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依法行政知识考试的制度。(市法制办、市人事局、市司法局)

  3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制定依法行政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依法行政知识、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市法制办、市人事局)

  31.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年度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考核专门档案。(市法制办、市人事局)

  32.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根据法制工作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所承担的任务和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法制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的整体素质,配备足够的专业法制人员,保证足够的办公经费。政府部门应当设立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适应政府法制工作需要。(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法制办)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33.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由市长负总责。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委市政府研究室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考评、督促全市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34.明确责任,科学安排,分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制定落实《纲要》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要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年度工作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5.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市属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依法行政宣传工作,发挥媒体的优势,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监督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行为,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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