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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加强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 2000-08-0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7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三讲”教育整改中提出的关于切实减少文件数量,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加强审核把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前政府系统文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努力改进公文处理工作。各地和绝大多数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加快公文办理,规范公文处理程序,公文数量进一步减少,公文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公文处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多年来虽三令五申仍无明显改进。主要是:
  (一)报送公文方面。
  1.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就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虽经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时没有充分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或提出建设性意见。
  2.大量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意见要求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应由部门表扬、奖励的事项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3.对上报公文未进行严格审核,出现了如人名、职务、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4.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签发人职权不一致。
  5.行文关系不当。有的行文党政不分;有的将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门之间尤其是对一些职能部门、综合部门行文,用请示或报告等。
  6.有些重大工作上报不及时。
  此外,公文体例格式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有些请示多事一报;或报给领导同志个人;或越级报给省人民政府等。
  (二)公文办理方面。
  1.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文件,有些部门在办理或代拟稿时不及时,责任心不强,错漏多,有些事项甚至已经逾期才报到省人民政府。
  2.不及时办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公文,也不说明原因,有时甚至推诿。
  3.无故拖延办理各地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公文(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环节,有些文件由各地直接送有关部门办理、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如土地征用等),出现了省人民政府2000年批复地、州、市1997年的请示的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审核把关工作
  (一)公文审核把关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处)的一项基本职责。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秘书长(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省政府各部门分管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各单位办公厅(室、处)要切实负起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责任,严格执行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审核把关力度。
  做好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关键在于提高质量和效率。公文审核把关应遵循的原则是:坚持政策,严谨细致,讲求效率,注重质量,精益求精。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处)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核把关的有关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公文审核把关办法。
  (二)严格公文处理程序是确保公文有序运转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各地和绝大多数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公文处理程序,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仍有一些部门至今未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完善或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影响本单位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提高。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程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文处理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三)提高办文效率。
  1.各地各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去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文、交办事项和交办公文,要尽快办结。交办公文必须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转办笺》的时限和要求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内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反馈办理情况,以使承办处(室)答复报文单位。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影响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2.凡由主管部门自行解决或可以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解决的,或可以由省人民政府综合协调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重大问题,主办部门的领导同志应亲自出面协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协调会签,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失职。
  3.各地各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的急、特急文件,需上报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的,应在上报时间3天前送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说明情况;如发生紧急、突发性事件,应立即通过机要传真报送省人民政府。
  4.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文件办理情况的督查和催办,提高办文效率,各地在向有关部门报送如土地征用、副厅级以上干部出国(境)等先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时,必须同时报送省人民政府(一式4份,土地征用文件的附件全部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切实控制发文数量。
  1.压缩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的部门文件。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和有关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规格,提高文件质量的规定,凡属于部门职能、业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行文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无特别需要的,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批转和转发;需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部门在发文时可以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
  2.表彰性的文件,除省人民政府确定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外,属部门、行业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经人事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一律由部门行文表彰。
  3.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人的讲话,不再另行发文。原则上在报刊发布的行政规章,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4.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另重复行文。国家各部委的文件,一般由省政府对口部门负责行文贯彻。
  5.凡不属周知性事务性公文,可用明传电报、便函等方式印发。报刊发行事宜,原则上不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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