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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1 生效日期: 2006-06-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6]5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安监局、省建设厅制定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深化环境综合整治,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保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部署,省政府决定2006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重,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加强环境执法和强化责任追究为手段,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吉办发(2005)44号)。通过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环境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对2003一2005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相关部门有无违背环境保护法法规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情况;环保部门是否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越权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1.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对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缔所有污水排放口,清理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
  2.对各类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未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未经审批或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停建。
  3.对辽河流域污染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向辽河排放污染物的化工、食品加工、糠醛等重点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
  (四)开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主要是检查有无应征收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排污费、擅自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手续和行政处罚程序及处罚标准是否合法;排污费征收是否使用专用票据等。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标准,严肃查处执法不严、人情收费、以权谋私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开展宣传教育。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和专题,加大环境保护法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氛围。
  (二)组织自查自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执行环境保护法法规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应将本地区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情况、各类开发区及区内企业违法情况、检查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
  (三)加强社会监督。省、市(州)、县(市)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继续对重点、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和超标排污企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要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的参与及监督作用。
  (四)开展督促检查。环保专项行动中,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市(州)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办。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前,省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挂牌督办企业污染治理达标情况进行验收。
  (五)搞好工作总结。各市(州)政府对加强环境保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0月30日前将情况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务求取得明显成效。经省政府同意,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查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的工作任务,研究确定省级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研究采取限期整改或停产关闭的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省环保局负责确定工作任务,组织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工作。省监察厅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职责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省经委负责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工艺和产品,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省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省司法厅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省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省建设厅负责督促各市(州)政府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协调解决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问题。
  (三)严格依法行政。要坚持依法办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决纠正地方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对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通过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污染反弹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七次全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6年反腐倡廉重点任务分工的意见》(吉办发(2006)9号)精神,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下列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行为,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行政区域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的;
  2.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法规,干预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环境执法的;
  3.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4.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5.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徇私舞弊,包庇纵容,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6.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失职渎职,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

 
省环保局
省监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
省安监局
省建设厅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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