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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0 生效日期: 2005-03-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明电[2005]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湖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一、集中整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分类指导,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机构,充实瓦斯治理人员,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装备水平和提高矿井防治瓦斯灾害能力,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集中整治的重点范围
  全省所有高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省属煤矿企业集中整治的重点单位是:涟邵矿业集团、资兴矿业集团、白沙煤电集团、湘潭矿业公司、群力煤矿和新生煤矿所属的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各市州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整治范围和单位。

  三、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
  各级各单位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同时突出以下重点: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充实瓦斯治理人员。全面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的第一责任和总工程师的技术总负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坚持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按要求和需要配齐瓦斯治理工程技术人员、防突措施施工人员、安全装备运行和维护人员、瓦斯检查员和企业安监员。
  2、建立健全和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是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排放制度、盲巷管理制度等瓦斯管理制度的落实。
  3、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装备齐全。
  (1)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独立与完整,稳定与可靠,采区和采掘点供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高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和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类型和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系统运行正常的维护经费、维修人员是否落实,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3)矿井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是否组建专业瓦斯抽放施工队伍,瓦斯工程施工所需经费是否落实。
  (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全面实现“三专两闭锁”,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5)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了“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是否配齐了防突钻机和突出预测预报仪器,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和避灾硐室、反向风门、远距离放炮(乡镇煤矿全井撤人地面放炮)、设备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配备和完好。
  (6)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完善,“三大保护”是否齐全,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是否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是否有失爆电气。
  (7)矿井自救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测仪配备数量是否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校验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4、强化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
  (1)单位工程、采掘工作面施工必须编制组织措施、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把好编制、审查与落实关。建立和完善现场交接班制度。
  (2)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循环风和一机供多头和三机及以上送一头。要重新核定矿井、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生产能力,特别是国有煤矿必须每年鉴定矿井通风能力,并按规定上报审核与备案。
  (3)突出矿井是否编制矿井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和石门揭煤是否编制防突设计、制订了综合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严禁班中放炮和手镐、风镐落煤的措施是否落实,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的防突出措施和允许掘进牌板等防超掘、防误穿煤层措施是否落实。
  (4)回采工作面形成负压通风。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违反规定采用前进式采煤法,突出矿井是否违反规定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
  (5)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预防措施,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是否建立火区监测体系,密闭火区、火区管理和火区启封是否制订并落实安全措施。
  (7)矿井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和自然倾向性鉴定;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是否落实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5、制订并组织实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检测、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集中整治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从即日开始,至2005年12月底结束,大体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订方案。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瓦斯集中整治的主动性,紧急行动起来,立即组织开展全面安全大检查。各煤矿企业要严格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逐条逐项自查自纠,按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整什么和一矿一方案的原则制订瓦斯集中整治方案。整治方案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涟邵矿业集团、资兴矿业集团、白沙煤电集团所属煤矿由各集团负责审批;省煤炭坝能源有限公司、湘潭矿业公司和辰溪煤矿由省煤炭局负责审批;新生煤矿、群力煤矿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审批;市、县国有煤矿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乡镇煤矿由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把审查关,明确整治内容、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整治措施。各地各单位必须在3月底以前完成方案制订和审查工作。凡安全大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二)集中整治。12月底以前,各级政府派出督导组、煤矿企业向所属矿井派驻工作组,进驻煤矿企业,督导煤矿企业按经过批准的整治方案全面集中整治。
  (三)检查验收。全省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按分级管理、逐矿验收和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为统一集中整治标准,确保整治质量,省将制订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验收标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验收合格后,按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分别由省、市、县组织验收。省属煤矿由派出督导组的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验收,地方国有煤矿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乡镇煤矿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12月底以前完成集中瓦斯整治验收工作。

  五、集中整治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副省长郑茂清任组长的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省煤炭局、省安监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监狱管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煤炭局,省煤炭局局长李联山任办公室主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法人代表任组长的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集中整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地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督导下,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瓦斯集中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和解决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人、财、物及时满足瓦斯集中整治的需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的总工程师对瓦斯集中整治负技术总责,必须把好瓦斯集中整治方案编制关、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关、安全技改资金使用关。煤矿矿长和班子成员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要坚持24小时干部现场值班制度,深入现场,从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强化督导。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灾害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经委、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省安监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监狱管理局分别组成5个督导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2月底,进驻省属煤矿企业,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所督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5个督导组的组成和分工如下:
  第一督导组: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督导涟邵矿业集团;
  第二督导组:省经委、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督导资兴矿业集团;
  第三督导组: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督导白沙煤电集团;
  第四督导组:省煤炭局、省发改委,督导湘潭矿业公司
  第五督导组:省监狱管理局、省财政厅,督导新生煤矿、群力煤矿。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成督导组,进驻煤矿企业监督检查。有关煤矿企业要向所属矿井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四)强制投入。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市场形势好转的有利时机,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瓦斯集中整治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一是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精心挑选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的大力支持;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4)4号文件,吨煤提取10元安全费用,全部用于瓦斯集中整治;三是继续贯彻执行省煤炭局、省财政厅湘煤规(2002)92号文件,吨煤提取10.5元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瓦斯集中整治;四是继续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湘府阅(2002)83号文件,省属煤矿的政策性补亏资金的30%主要用于瓦斯集中整治。
  (五)强化服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借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成功经验,组织采矿、通风、安全、机电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服务队,进驻乡镇煤矿,深入一线,深入矿井,开展安全检查,帮助制订集中整治方案,督促落实整改,切实解决乡镇煤矿整改什么和怎么整改的问题。国有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其管理、人才、技术优势,为乡镇煤矿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
  (六)强化监管。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全面安全大检查、巡查和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集中整治期间的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责令其停产整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监管,对不按规定制订集中整治方案、以停产代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下达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积极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和定点监察,对集中整治不力和存在问题的煤矿,及时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对因集中整治不力,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工商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集中整治不力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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