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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厅关于对中国航空工业贵州高级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 2000-08-08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252号
中国航空工业贵州高级技工学校:
  你校《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校报(2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学费:
  (一)中技工(初中毕业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含实习费);
  (二)三年制高技工每人每学年2000元(含实习费);
  (三)二年制高技工每人每学年2200元(含实习费)。
  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200元(公寓式管理)。
  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学费一律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学费收入是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费的收取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入存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用于学校办学支出。学校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五、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精神,原则上从学费中划出30%,专项用于贫困学生以及品学兼优学生的资助和奖励。
  六、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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