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建办[2005]1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
现将建设部《关于批准〈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等四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05]1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关于批准《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等四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二十五个单位编制的《单层S-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等四十四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该四十四项标准设计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原《钢筋混凝土烟囱》(99SG212—1~5)、《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95G335—1—3)、《悬挂运输设备轨道》[G359—1~4(2000年合订本)]、《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字形屋面梁》[G414—1~5(1975年版)]、《轻型屋面钢屋架》(98G517—1~5)、《圆形立式阀门井及阀门套筒》 (s143)、《矩形卧式阀门井》 (S144)、《水表井及安装》(s145)、《排气阀、排泥阀安装》(S146)、《给水栓安装》(s160)、《汽水集配器》(92K232)、《热力设备与管道疏水装置》 (96R407)、《室内热力管道支吊架》(95R417—1)、《地下通信线缆敷设》(94X101—2)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偏号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