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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 2005-02-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努力维护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经营者的信用观念和自律意识不强,无照经营现象仍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商品特别是食品、农资、建材、汽车配件等商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监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强化行政监管与开展行政指导相结合,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的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目标:通过一段时期的不懈努力,使商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安全消费的信心明显提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经营者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得到显著增强。
  主要任务:以食品、农资、建材、汽车配件等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的商品为重点,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严格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从源头上遏制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和商标侵权为重点,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坚持“创新模式,突出重点,全面推广,稳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通过改革监管方式,创新监管制度,努力实现由“打防结合、以打为主”向“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建立商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商品市场准入。商品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商品质量把关责任,履行商品质量把关义务。一是建立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在商品采购、仓储、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索取和查验相关票证、建立购销台帐等内部管理措施,并设立简易检测点,强化入库检验,查验商品的供货、生产主体及商品的来源和商品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是建立重要商品协议准入制度。通过与供货方签订合作协议,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方式,规范商品进货渠道,从源头上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三是建立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对查验发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要停止销售,依照有关规定下柜、召回并妥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和帮助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
  (二)完善质量监管执法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一是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依托“经济户口”,坚持监管重心下移,认真开展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二是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的商品为重点,依法开展商品质量抽样检测。抽样检测要依法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三是建立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商品质量公示体系,根据商品质量检查、抽样检测及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向社会公布市场商品质量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指导消费。四是强化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对检查、抽样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要依法查处,并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要责令经营者将已售出的商品召回。
  (三)推行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依据是否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等情况,将经营者区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对守信经营者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和查实有关投诉举报外,免予日常检查,符合年检免检条件的,批准其年检免检;对警示经营者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在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时进行重点审查;对失信经营者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行为依法进行限制;对严重失信经营者建立淘汰机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网络等媒体予以公示。
  (四)完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等网络。健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制。大力推进12315网络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12315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进市场,逐步建立覆盖全省、遍布城乡的12315联系站点。充分利用12315的动态信息资源,建立消费安全预警机制和快速处理机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消费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及时处理。以12315为基础,建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综合网络,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履行职责、行业企业自律、社会中介参与、群众舆论监督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新格局。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工商局为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委、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和协调解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加强协调配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经委、卫生、农业、财政、公安、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农资监管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等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特殊商品质量监管的相关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品经销单位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督促经销单位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增强经销单位商品质量责任;卫生部门要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公安等司法部门要加大商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搞好商品质量监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及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案件和通报案件线索,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支持,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重要的商品质量信息要相互通报。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作用,指导会员和本行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诚信经营。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协会)要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类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受理有关行政执法机构、群团组织、企业和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委托,提高检测水平,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实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从制度上保障监管工作的落实。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致使问题发展蔓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搞好舆论宣传。要加强商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同时要正面引导消费,增强人民群众对消费安全的信心,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省工商局
200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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