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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疾病控制系统卫生监测检验收费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 2006-05-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吉卫发[2006]112号
各市(州)卫生局:
  卫生监测检验工作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部分单位出现了乱收费和收费不服务;重收费轻服务;超范围收费等现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根据《吉林省卫生厅纠风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落实的实施意见》,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五个方面整体推进全省疾控系统纠风工作,加强卫生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切实杜绝乱收费和收费不服务;重收费轻服务;超范围收费等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认识规范卫生监测检验收费行为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规范卫生监测检验收费行为是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净化公共卫生环境、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卫生监测检验乱收费体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旗帜鲜明地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中倡导“诚信、守法、对客户负责”的行业准则。卫生监测检验工作者要责无旁贷地对工作、对客户负责,要自觉地杜绝卫生监测检验工作中的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逐步安排政策培训、机构自查、部门互查,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治理乱收费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发挥外部机构的监督作用,定期向客户征求意见,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和收费不服务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行为
  (一)建立健全价格管理责任制度,确保依法收费。各级疾控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科室主任对本科室价格管理工作负总责。疾控中心要设立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岗位,负责本单位价格管理制度落实及考核、培训。
  (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行为监督机制。疾控中心的行风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客户,并向客户致歉。同时要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各级疾控部门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卫生监测检验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四)建立卫生监测检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与抽查制度。省卫生厅将把卫生监测检验价格管理工作列为年初目标考核内容。各级疾控部门应定期进行自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记录。在自查的基础上,省卫生厅还将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目标考核的相应分值。
  (五)完善投诉管理制度。各级疾控部门有义务接受客户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发生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客户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在单位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卫生监测检验价格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意见簿。要认真对待客户的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要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并形成制度。
  四、严格按标准收费,禁止违法收费行为
  各级疾控中心收取的卫生监测检验服务费用,要符合国家和省颁发的价格政策相对应的收费标准,严禁出现下列收费行为:
  (一)坚决制止只收费不服务现象;
  (二)价格政策未允许收费的卫生监测检验项目,不得收费;
  (三)严格禁止分解卫生监测检验服务项目收费,禁止同一时间、地点,相同卫生监测检验服务项目的累加、重复收费;
  (四)严格禁止违反价格政策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如有不按规定收费,违反上述四条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省卫生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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