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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对2006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天发[2007]70号

山西内蒙古吉林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全面了解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工程“四到省”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工程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我局决定对2006年天保工程实施情况(不含公益林和森林管护)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达的2006年天保工程任务和基本建设(国债)投资计划,各省分解下达的天保工程任务和基本建设(国债)投资计划,以及地方配套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下达的2006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和各级地方财政分解下达的2006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和地方配套资金计划。
  (三)财政部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
  (四)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林天发(2002)251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林天发(2001)180号)。
  (五)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
  二、核查内容和方法
  (一)核查内容(详见附件)。
  1.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核查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人数、分流去向情况等。
  2.混岗职工安置。核查混岗职工人数、实行一次性安置和其他安置情况。
  3.政社性人员情况。核查公检法司、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部门职工人数和工资发放情况。
  4.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核查在册职工人数、参保人数、缴费情况、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等。
  5.职工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分别核查职工参加四项保险人数、缴费情况等。
  6.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增减变化。核查2005、2006两个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
  7.木材停伐减产和林木采伐管理情况。核查国家年度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伐区设计、拨交手续、采伐证和运输证的审批手续等。
  8.工程管理能力。核查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中心)机构建设、目标责任状签订情况、人员配备、工程组织与管理、制度建设、信息档案管理等。
  9.资金管理和使用。核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国债)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计划、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二)核查方法。国家级核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省级复查抽取样本单位和工程任务的比例,应在保证其抽样调查精度的前提下,由各地自行确定和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核查工作,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核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核查工作的质量。各级天保工程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严把质量关。
  (二)认真准备好材料和填报各类核查表格。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与计划、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要按照国家级核查要求及时提交复(自)查报告,按要求认真填报各类核查表,确保提交的数字资料真实准确。
  (三)资料要求。为保证国家级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复查报告和县(局)自查报告。
  2.本通知要求填报的各类核查表格。
  3.上一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及资金(基本建设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
  4.省级编制的职工“四险”补助、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混岗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5.各项工程建设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决算报告和会计报表。
  6.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中央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计划、到位、实际完成情况,工程管理、资金管理的档案和账册,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7.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材料。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国家级核查初步确定从6月初开始,分3批进行:
  第一批:海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第二批:吉林新疆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批: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具体时间由我局天保中心另行通知。请各地根据国家级核查时间提前完成省级复查工作,并将省级复查汇总结果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度天保工程核查表(表1一17)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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