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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8-28
发布部门: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房[2001]07号

各城市建设收费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稳定,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强建设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收费与服务价格工作要点》(豫计收费[2001]142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市将从2001年9月10日开始对各类建设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并换发《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1、全面清理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降低的住房建设收费。
  2、对各类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土地、建筑、房产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土地、房产评估收费,拆迁安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和其它与住房建设有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方法:
  1、依照文件审验《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与标准;
  2、检查各单位收费执行情况;
  3、对社会普遍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重新调查测算后进行调整,或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4、取消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接受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的收费项目;
  5、按照清理整顿后的项目及标准换发《收费许可证》。

  三、清理工作安排及要求:
  1、9月10日至20日在清理整顿范围内的建设收费单位将《收费许可证》交到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登记;
  2、9月21日至10月15日对照文件审验《收费许可证》,检查各单位收费执行情况;
  3、10月16日开始换发《收费许可证》;
  4、凡是未按本通知要求纳入收费清理整顿或未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应停止执行,否则由价格检查部门严肃查处。
市土地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土地收益、土地年租的征收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确保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2001年第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将加强我市征收土地收益金和土地年租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三、根据市政府2001年第2次常务会议第1条,今后,土地收益金和土地使用年租金不得重复收取。凡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由市房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他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性质应缴纳土地使用年租金的,由市土地部门负责收取。

  四、房屋租赁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办法及标准执行郑州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征收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五、土地年租金的征收标准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六、土地、房管部门收缴的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金应直接缴入市财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入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七、土地、房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减免,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征收,防止漏征或重复征收,确保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对于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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