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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丘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3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函[2001]297号
商丘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商丘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请示》(商价字[2001]75号)收悉。根据一年来的试运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为旧机动车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地、广告信息、价格评估、验证过户、检测维修等服务时,暂按不超过成交额3%(其中摩托车不超过2%)收取交易服务费。
  本批复自2001年8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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