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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郑州铁路分局自备货车续收租用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9 生效日期: 2001-07-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1]270号
郑州铁路分局:
  你分局《关于延续企业自备货车租用费价格标准请示的函》(郑分经函[2001]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分局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为缓解铁路运力紧张局面,自筹巨资购置铁路自备车14列,并已投入运营数年。为合理补偿自备车检修、折旧和管理等各项费用支出,同意你分局在用户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继续收取自备货车租用费,租用费标准为每吨日3.50元。此标准为最高上限,你分局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用户的承受能力适当下浮租用费标准。
  本批复自2001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铁路系统体制改革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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