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现就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根据下列标准要求,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一)《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19756-2005);
(二)《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19757-2005);
(三)《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要求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用于指导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及控制。制订要求和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生产企业应将《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生产企业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增补和修改,必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必要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和程序详见附件二。
四、《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是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型式核准的必备技术文件。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车(机)型不予型式核准。
五、生产企业应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简称“年报”),并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年报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三。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和抽样检查,详见附件二和附件四。
七、凡现场核查存在重大整改项目和(或)抽样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生产一致性进行整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暂停受理其车型型式核准,并对其整改结果进行核查。
经核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机)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依法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组织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制度。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详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3年内,免于监督检查(包括抽样检查和现场核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一: 《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编写要求
为确保通过型式核准的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按以下要求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
一、计划书的主要内容
(一)车(机)型
计划书所适用的汽车生产企业的汽车车型或发动机生产企业的发动机机型。
(二)执行的标准
企业为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三)车(机)型描述
对车(机)型的技术参数应有具体的描述,内容见附表一、附表二。
(四)质量控制及管理文件
计划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的相关管理文件的文件号。
1、生产过程
影响大气污染物排放和噪声(以下简称"排放和噪声")的关键部件(以下简称"关键部件",见附表三)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管理文件,至少应有以下内容:
(1)关键部件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条件;
(2)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文件:供应商的选择、日常监督、采购产品的检验和验证;
(3)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作业文件:包括工序要求、控制方法、在线检验和确认检验的频次和记录、不合格品控制和人员管理;
(4)发动机总成和(或)整车的装配过程质量控制的技术文件:至少包括装配要求、控制方法、在线检验的频次和记录、不合格品控制和人员管理。
2、发动机总成和整车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企业应制订产品的排放和(或)噪声生产一致性自检规程,并保存检验记录,检验项目见附表四。
3、排放和噪声检测设备的管理
生产企业对排放和噪声的检测设备应建立设备台帐,包括名称、型号、生产厂、技术参数、检定记录等;建立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操作规程、检定及校验规程等。
4、纠正措施
为纠正产品生产不一致采取的必要措施。
二、计划书的增补、修改
当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企业应对计划书进行增补和修改:
(一)车(机)型结构的变动影响到汽车(发动机)的排放和(或)噪声性能时;
(二)关键部件的型号、生产厂变更和参数调整时;
(三)生产条件、检验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动影响到排放和噪声一致性时。
三、计划书的其他内容要求
(一)计划书应有惟一性的编号。
(二)计划书应有编制日期和企业负责人电子签章。
附表一:汽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的描述(适用于汽车生产企业)
A1概述 | ||
A1.1 |
生产厂名称 |
|
A1.2 |
型号、名称及商标 |
|
A1.3 |
扩展车型型号名称 |
|
A1.4 |
识别牌和铭牌的位置及固定方法 |
|
A1.5 |
车辆的类型(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
A1.6 |
生产厂地址 |
|
A1.7 |
总装厂地址 |
|
A2车辆总体结构特征 | ||
A2.1 |
典型车辆的照片(右45度) |
|
A2.2 |
排放关键部件在车辆上的安装示意图 |
|
A2.3 |
驱动型式(皮带传动、链条传动、轴传动) |
|
A2.4 |
车辆外形尺寸 |
|
A2.5 |
最大设计车速 |
|
A2.6 |
驾驶室形式 |
|
A2.7 |
设计乘员数 |
|
A3车辆质量 | ||
A3.1 |
车辆整备质量(kg) |
|
A3.2 |
制造厂申明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总质量(kg) |
|
A4发动机 | ||
A4.1 |
制造厂名称 |
|
A4.2 |
型号 |
|
A4.3 |
已备案《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编号 |
|
A5 传动系 | ||
A5.1离合器 | ||
A5.1.1 |
离合器型式及最大扭矩(Nm) |
|
A5.2变速箱 |
| |
A5.2.1 |
型号 |
|
A5.2.2 |
型式:手动/自动/无级变速(CVT) |
|
A5.2.3 |
速比 |
|
A5.2.4 |
相对于发动机的位置 |
|
A6悬挂系 | ||
A6.1 |
轮胎规格和数量 |
|
A6.2 |
轮胎型号 |
|
A6.3 |
轮胎压力(kPa) |
|
A7降噪措施 |
|
|
A7.1. |
隔音材料(发动机舱) |
|
A7.2 |
消声器 |
|
A7.3 |
其他 |
|
附表二:发动机的主要特征(适用于发动机生产企业)
A1 发动机概况 | ||
A1.1 |
制造厂名称 |
|
A1.2 |
制造厂地址 |
|
A1.3 |
发动机型号、商标 |
|
A1.4 |
发动机类型 |
|
A1.5 |
工作循环(四冲程/二冲程) |
|
A1.6 |
缸径(mm) |
|
A1.7 |
行程(mm) |
|
A1.8 |
气缸数目及排列 |
|
A1.9 |
发动机排量 | |
A1.9.1 |
单缸排量(l) |
|
A1.9.2 |
总排量(l) |
|
A1.10 |
最大净功率/转速(kW/r/min) |
|
A1.11 |
最大净扭矩/转速( Nm/r/min) |
|
A1.12 |
怠速转速 |
|
A1.13 |
最高允许转速 |
|
A1.14 |
容积压缩比 |
|
A1.15 |
燃烧系统说明(直喷、涡流、预燃) |
|
A1.16 |
燃烧室 | |
A1.16.1 |
燃烧室形式 |
|
A1.16.2 |
单缸气门数量 |
|
A1.16.3 |
气阀和气口的结构和尺寸(要求提供气缸盖视图以及剖面图) |
|
A1.17 |
进、排气道最小(喉口)截面积(mm2) |
|
A1.18 |
冷却系统 | |
A1.18.1 |
液冷(有/无) |
|
A1.18.1.1 |
冷却液性质 |
|
A1.18.2 |
风冷(有/无) |
|
A1.19 |
制造厂允许温度 | |
A1.19.1 |
(液冷)发动机冷却液出口处最高温度(K) |
|
A1.19.2 |
(风冷)基准点最高温度 (K) |
|
A1.19.3 |
靠近排气歧管出口法兰处的排气管中最高温度(K) |
|
A1.19.4 |
燃料温度(柴油机在高压油泵进口)最低/最高 (K) |
|
A1.19.5 |
润滑油温度(最低/最高) (K) |
|
A2 进气系统 | ||
A2.1 |
进气方式 |
|
A2.2 |
增压器(有/无) |
|
A2.2.1 |
生产厂 |
|
A2.2.2 |
型号 |
|
A2.2.3 |
系统说明(如:最大增压压力、废气旁通阀,如适用) |
|
A2.3 |
中冷器型式 |
|
A2.4 |
在发动机额定转速和100%负荷时最大允许进气阻力 (kPa) |
|
A3 防止空气污染的装置(若有,而且未包含在别的项目中) | ||
A3.1 |
催化转化器(有/无) |
|
A3.1.1 |
生产厂 |
|
A3.1.2 |
型号 |
|
A3.1.3 |
催化转化器的安装位置(安装地点及在排气系统中的相对距离) |
|
A3.2 |
氧传感器(型号) |
|
A3.2.1 |
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
|
A3.2.2 |
氧传感器控制范围 |
|
A3.2.3 |
生产厂 |
|
A3.2.4 |
型号 |
|
A3.3 |
辅助空气喷射装置(有/无) |
|
A3.3.1 |
型式(脉冲空气,气泵,…) |
|
A3.3.2 |
生产厂 |
|
A3.3.3 |
型号 |
|
A3.4 |
废气再循环(EGR) (有/无) |
|
A3.4.1 |
特征性能(流量…) |
|
A3.4.2 |
生产厂 |
|
A3.4.3 |
型号 |
|
A3.5 |
其它系统(描述和功能) |
|
A3.5.1 |
生产厂 |
|
A3.5.2 |
型号 |
|
A4 燃料供给 | ||
A4.1 |
输油泵 | |
A4.1.1 |
输油泵压力 (kPa) |
|
A4.2 |
喷射系统 | |
A4.2.1 |
燃料喷射系统形式 |
|
A4.3 |
喷油泵 | |
A4.3.1 |
生产厂 |
|
A4.3.2 |
型号 |
|
A4.3.3 |
额定转速下,在全负荷供油位置,供油量(mm3)/每冲程或循环) |
|
A4.3.4 |
最大扭矩转速下,在全负荷供油位置,供油量(mm3) /每冲程或循环) |
|
A4.3.5 |
所用的试验方法(在发动机上/在油泵试验台上) |
|
A4.4 |
喷油提前 | |
A4.4.1 |
喷油提前曲线 |
|
A4.4.2 |
喷油正时 |
|
A4.5 |
高压油管 | |
A4.5.1 |
管长(mm) |
|
A4.5.2 |
内径(mm) |
|
A4.6 |
喷油器 | |
A4.6.1 |
生产厂 |
|
A4.6.2 |
型号 |
|
A4.6.3 |
开启压力(kPa) |
|
A4.7 |
调速器 | |
A4.7.1 |
生产厂 |
|
A4.7.2 |
型号 |
|
A4.8 |
冷起动装置 | |
A4.8.1 |
生产厂 |
|
A4.8.2 |
型号 |
|
A4.8.3 |
说明 |
|
A5 气门正时 | ||
A5.1 |
气门最大升程和以上、下止点为基准的开闭角度 |
|
A5.2 |
基准点和/或设定值范围 |
|
A6排气系统 | ||
A6.1 |
在发动机额定转速和100%负荷时最大允许排气背压 (kPa) |
|
A7 安装在发动机上的附件吸收的功率(按照GB/T 17692-1999) | ||
A7.1 |
额定转速下附件吸收的最大功率(kW/r/min) |
|
A7.2 |
中间转速下附件吸收的最大功率(kW/r/min) |
|
A7.3 |
附件吸收功率清单 | |
附件 |
kW(中间转速下) |
kW(额定转速下) |
|
|
|
|
|
|
附表三:排放和噪声关键部件
发动机总成(仅对汽车生产企业) |
空气滤清器 |
进气消声器 |
中冷器 |
喷油泵 |
喷油器 |
增压器 |
EGR系统 |
排气消声器 |
排气管 |
排气后处理装置 |
其他 |
|
附表四: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至少包括的项目)
项 目 |
排 放 关 键 部 件 |
依据标准 |
检测频次 | |
类 别 |
项 目 | |||
例行检验 |
柴油机 |
喷油正时 |
|
|
性能检查 |
|
| ||
整 车 |
自由加速烟度 |
GB18322-2002 |
100% | |
确认检验 |
柴油机 |
工况法排放 |
GB19756-2005 |
1次/10000台(不足10000台以10000台计) |
整 车 |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
GB19757-2005 | ||
装车条件符合性检查 |
进气阻力 |
GB/T 17692-1999
| ||
排气背压 |
GB/T 17692-1999 |
"依据标准"和"检测频次"栏为空格的采用企业标准
附件二:现场核查的内容和程序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并委托专家成立核查组,核查组具体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核查工作。
一、程序
(一)现场核查开始前,核查组与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召开首次会议,并由核查组宣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致生产企业的“关于在生产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核查的函”,以及本次核查的内容和重点。
(二)生产企业对计划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进行介绍。
(三)核查组按照生产企业的计划书进行现场核查。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全程协助核查工作。
(四)核查组与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核查结束。
(五)核查组编写《核查报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核查内容
(一)资料核查
核查计划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包括环保生产一致性质量控制所涉及产品的质量控制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生产过程、采购过程、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不合格品控制及改进措施的质量管理控制的过程和记录。
(二)现场核查
1、在企业的生产现场或成品库,核查产品的外观标识、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申报内容的一致性。
2、核查企业生产过程中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贯彻、执行情况。
3、现场核查企业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试验记录(报告),以及检验设备管理记录和运行状况。
4、需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四),以评定生产一致性控制水平。
三、核查结论
由核查组做出初步结论,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最终结论并通告生产企业:
(一)如果整个核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核查结果为合格;
(二)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产品的环保生产一致性),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并经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核查结果为合格;
(三)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生产企业无法保证环保生产一致性时,则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可终止核查。
附件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一、综述
(一)企业基本情况概述;
(二)年度总生产销售量、各车(机)型的生产销售量;
(三)车(机)型达到环保标准的情况。
二、计划书的增补和修改情况
对计划书增补和修改情况进行总结。
三、计划书的实施情况
(一)关键部件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二)关键部件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三)整车(机)装配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四)关键部件在线检验和质量抽样检验实施情况;
(五)不合格品控制情况;
(六)人员管理情况;
(七)例行检验情况;
(八)确认检验情况
1、车(机)型型式核准时间及达到的标准;
2、检测频次和周期;
3、被检测样车(机)数量;
4、被检测车(机)型数量、型号;
5、抽样检测结果汇总,报告编号,检测时间;
6、检测地点;
7、检测单位。
(九)检验设备和辅助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1、设备检定/校准情况;
2、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3、标准物质采购、使用情况;
4、油料的使用情况。
(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生产一致性不符合情况及为恢复产品生产一致性采取的措施。
四、年度报告的其它内容要求
(一)惟一性的编号;
(二)编制日期和企业负责人电子签章。
附件四:抽样检查办法
一、抽样方法
(一)样品确定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样检查的生产企业及车(机)型。
(二)抽样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派的抽样人员,凭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到生产企业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或经销商处抽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
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进行样品核查。核查内容主要为样品的外观标识、"关键部件"(附表一中的有关内容)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抽样人员对核查结果进行判定(填写附表一、附表二)并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双方签章认可。
每种车(机)型抽样数为2辆(台)。
(三)封样方法
抽取的样品要进行现场封样。抽样人员须对抽取的样品用盖有印章的密封条或其它方法进行封样。样品封样后,需确保样品可通过调整改变整车(机)排放性能的零(部)件不会被调整。
(四)对于抽样后的样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
(五)整个抽样过程中,生产企业必须有专人到现场进行抽样工作的配合。
(六)被封样的样品,生产企业应按"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要求的地点和时间,将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单位。
二、样品检测
(一)样品可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范磨合或部分磨合。
(二)检测项目
柴油机:排气污染物、净功率;
整 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自由加速烟度;
上述所列检测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其中的几项或全部。
(三)试验要求
1、试验应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内进行。如果企业试验室满足附件六的要求,也可在企业试验室进行。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派人员负责监督样品检测的全过程。
3、检测完成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并上报。
4、采用标准燃油,也可以选择符合市售燃料标准的燃油。
三、结果判定
外观标识、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申报的内容一致,并且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则相应型号的产品抽样检查结果为合格。否则,相应型号的产品抽样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四、样品处置
(一)抽样检查合格的样品,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意由生产企业自行处理。
(二)对于抽样检查不合格的样品应由监督人员立即封存,等待进一步的处理。
附表一: 样品登记表
生产企业名称:
样车型号 |
|
品牌(商标) |
|
发动机型号 |
|
发动机生产厂家 |
|
抽样地点 |
|
抽样时间 |
|
抽样基数 |
|
抽样数量 |
|
序 号 |
样车编号 |
发动机编号 |
生产日期 |
1 |
|
|
|
2 |
|
|
|
3 |
|
|
|
|
|
|
|
抽样人: 生产企业指派人:
附表二:排放关键部件核查表
生产企业名称:
项 目 |
样 品 |
型式核准时的 技术参数 |
符合性判定 | |||
型号 |
生产厂 |
型号 |
生产厂 |
符合 |
不符合 | |
发动机总成(仅对汽车生产企业) |
|
|
|
|
|
|
空气滤清器 |
|
|
|
|
|
|
进气消声器 |
|
|
|
|
|
|
中冷器 |
|
|
|
|
|
|
喷油泵 |
|
|
|
|
|
|
喷油器 |
|
|
|
|
|
|
增压器 |
|
|
|
|
|
|
EGR系统 |
|
|
|
|
|
|
排气消声器 |
|
|
|
|
|
|
排气管 |
|
|
|
|
|
|
排气后处理装置 |
|
|
|
|
|
|
其他 |
|
|
|
|
|
|
注:项目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删。
核查人: 生产企业指派人:
附件五: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一、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汽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可以申请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
(一)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已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 ;
(二)计划书已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已有效运行;
(三)应具有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检测能力的保证措施;
(四)产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一定数量的确认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加强生产一致性控制;
(五)产品没有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的质量缺陷反馈。
二、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函;
(二)申请产品的型号、生产线及生产地的概述;
(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与排放和(或)噪声有关的关键部件完整的生产用图纸和(或)技术文件、控制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排放和(或)噪声检测设备清单、每种产品所有排放和(或)噪声检测报告汇总。
三、审查
(一)申请资料的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受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
(二)现场核查
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二)和产品抽样检查(见附件四)。
四、批准和发布
审查结束后,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发布通过免检审查的批准公告。
五、复审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结束前提出复审。复审内容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
通过复审的免检企业,可再获得三年的免检资格。
六、撤销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项时,将被撤销免检资格。被撤销免检资格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免检。
(一)产品在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有质量缺陷的反馈,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实;
(二)未通过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复审;
(三)生产一致性保证内容变动未及时对计划书进行增补、修改和申报;
(四)未按期提交《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
附件六: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在企业试验室内,对该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和免检抽查时的情况。
二、试验室的能力要求
(一)试验室应具备有效运行的内部质量体系,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设备性能、标准物质和试验环境要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试验操作规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三、试验室的确定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派的专家组按照本附件的要求,对试验室的质量管理和仪器设备条件进行审查,并确定该次检测是否在该试验室进行。
附表一:试验室能力核查表
编号 |
核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
是/否 |
说明 |
一 |
试验室内部质量体系 | ||
试验室是否已经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 |
|
| |
试验室如未通过计量认证,需审查以下项目: |
-- |
| |
1、测量具有可溯源性 |
|
| |
2、试验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 |
|
| |
3、试验程序及文件 |
|
| |
4、设备仪器和标准物质的管理规程 |
|
| |
5、试验环境条件控制 |
|
| |
6、试验比对 |
|
| |
二 |
设备性能是否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
|
|
三 |
标准物质是否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
|
|
四 |
试验环境是否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
|
|
五 |
试验操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
|
|
附表二: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1]
序号 |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名称 |
编号[2] |
规格型号[3] |
技术指标 |
生产厂 |
检定 周期 |
是否在有效期内[4] | |
范围 |
准确度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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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完成执行相关标准所必需的所有仪器和标准物质;
[2]生产企业对本试验室仪器设备或标准物质的编号;
[3]对所用气体分析仪的型式进行标注说明,如测量THC的气体分析仪为FID(干基)。
[4]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出所用所有仪器均在计量检定有效期使用的保证。填写"是"或"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