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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提高我省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 2001-05-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统计工作有了长足进展,为各级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为河南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统计工作特别是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核算的基础资料不全是当前国民经济核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影响到国民经济核算的准确性和宏观决策的科学性。为了切实提高我省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统计核算环境
  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对于推动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为我省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和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法规,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干扰统计工作秩序、妨碍统计工作顺利进行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统计调查网络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统计法》的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执行综合统计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同时,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像发[1999]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办[1994]30号)规定,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统计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基层统计调查网络,积极开展好城乡居民生活及物价调查;要根据各地的实际、努力搞好对当地和全省国民经济核算有重要影响的限额以下工业、贸易餐饮业、服务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调查任务;大力支持统计机构组织开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特种产业发展变化情况统计调查。

  三、加强部门统计,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组织统计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要着力解决目前国民经济核算中存在的部门统计薄弱、统计渠道不畅、数据收集困难问题。各部门要依法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要认真界定部门统计范围和任务,逐步强化行业统计职能,切实搞好协调配合,保证统计渠道顺畅,报送统计资料不重不漏。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原由省人民银行负责报送的金融机构的有关资料,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向省统计局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证券、期货财务及业务资料,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收集报送。交通、邮电通讯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统计任务的需要,充实统计力量,规范统计范围,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质量。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组织统计工作的需要,提供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中央驻豫各单位也应根据地方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按地方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对于无主管部门企业,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及时建立统计报表报送制度,将其纳入统计范围。

  四、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党和政府认识国情国力、决定国策、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关心和重视统计工作,运用统计信息,准确把握经济社会运行状况和发展态势,进行有效的决策和管理。统计工作覆盖经济、社会、科技各个领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统计部门搞好统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能,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和统计工作的分工,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保障。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起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管理责任,深入研究改进国民经济核算的措施,努力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的范围,规范核算的方法,及时协调解决国民经济核算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核算质量。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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