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函[2001]126号
省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我中心收取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报告》(豫产交字[2001]第11号)收悉。鉴于你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实行差额累进收费,按产权交易成交额的大小分档计算。各档标准为:
上述收费包括提供信息、咨询、公证、变更过户等服务。
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应坚持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规定的合法票据。
本批复自2001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