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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5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以来,国企改革和社保试点工作快速推进,基本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冗员问题,为加快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是,大量职工集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大幅下降,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相当一部分处于不稳定就业状态,随时可能转为失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较大。为全面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有效抑制失业率过快攀升,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要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要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总体安排,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抓好落实。要定期研究解决失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

  二、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地区和部门扩面征缴责任制,确保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工作的重点是应参保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广泛动员,深入细致开展工作,切实将应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劳动保障部门是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牵头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责任主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失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财政部门要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拨付资金到户、到位;人事编制部门要在事业单位年审登记、核定工资时督促应参保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年检、企业注册登记等环节,依法动员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尽快参保;税务部门要在税务登记时加强对私营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监督。

  三、强化征收,为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当前,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合并征收,同步推进。一是已在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同时申报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足额缴纳保险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合并征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分别记账。二是已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期间不进行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次失业后,连同以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短期就业期间,每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期限计算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四是社会保险省直行业统筹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要一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保经办机构代收核算后,再将这部分失业保险费按规定返回统筹地区。

  四、筹措资金,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落实失业保险按统筹地区属地管理制度。各级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地方,应采取动用滚存结余、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由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补充、地方财政补助、银行贷款等措施办法,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发放。

  五、加强管理,严格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
  各级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现阶段下列人员可视为重新就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与街镇乡劳动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且协议期未满的人员;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要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示制度。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失业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并委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为其开具证明,社保公司凭此证明,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落实政策,努力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特别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实名登录和动态管理,做好接续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等相关服务工作。搞好资金调度,保证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落实的,相应扣减再就业补助资金。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的作用。对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要变被动保生活为积极促就业。

  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企业裁减人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裁员的管理和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对有条件的企业,应鼓励其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裁员,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年度内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或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应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员单位需新招用人员的,要优先在本单位已裁减人员中录用。企业在招用人员时,对录用失业1年以上人员超过新录用人员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信贷等方面的支持。

  八、完善机制,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和失业监测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缺口情况的测算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失业保险基金余缺情况。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社会保险公司备案。要加快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监测分析制度,为各级政府决策及政策制订提供依据。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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