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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0 生效日期: 1996-06-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现将贯彻实施工作意见请示如下:
  一、 加强领导
  《条例》是我市一部实事求是、独具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发布实施,表达了广大市民的共同意愿,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障人身安全和净化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影响。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建议市政府由一名副市长分管这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市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有一名领导负责,组织公安、宣传、城建、环保等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其他区和县(市)需要在《条例》规定以外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抓紧制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要由有关领导负责,组织专门人员抓好干部、职工和居(村)民的禁止燃放工作,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举报,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今后节日或举行重大庆典活动允许或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以通告形式发布。

  二、 搞好宣传教育
  搞好宣传教育工作,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关键。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职工、青少年和居(村)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
  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单位要保证在开工、开业、建筑奠基、封顶、竣工等活动时不燃放烟花爆竹;个人要保证在举行喜庆活动时不燃放烟花爆竹,家长、监护人要保证子女、被监护人不燃放烟花爆竹。6月中旬以前,市公安局要负责印制有关《条例》的各种宣传材料,分发到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民群众手中。6月中旬,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市各大新闻单位参加,由副市长李玉臻同志讲话。
  同时请市人大有关领导就贯彻实施《条例》发表电视讲话。6月下旬,由市公安局领导以发表电视讲话或答记者问形式,就《条例》中具体规定和贯彻执行问题进行宣传解释。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采取如开辟专栏、专题节目、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宣传。市教委要抓好对全市中、小学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农业执照》时,要教育办照单位和个人在开业时不要燃放烟花爆竹。民政、城建、环保、公用、交通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要对市民进行《条例》的宣传教育。

  三、 实施前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市供销社要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网点进行调整。从现在起,不得进货或批发烟花爆竹,对库存的烟花爆竹要采取其它途径消化解决。禁放区内销售网点的烟花爆竹要在6月底前处理完。同时要研究春节期间和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供应销售办法。
  (二)市公安局要抓好干警执法前的培训教育,并在6月中旬对执行《条例》的执法权限、程序等具体问题做出规定,制定法律文书。从7月1日起,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行使权限,以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执行。

 
大连市公安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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