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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5 生效日期: 2007-02-25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7]54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华融发[2006]122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起设立一家证券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同意拟设立公司名称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
   三、华融证券筹建期间,除维护依法受让的证券类资产相应证券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行外,不得从事其他证券业务。
   四、同意华融证券的注册资本为15.1亿元人民币。核准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金额:
 (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50,000万元
 (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000万元
   五、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会关于证券公司筹建和开业的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完成华融证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决定拟聘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拟定公司章程,并在开业时取得我会相关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及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规定事先取得任职资格,在取得任职资格前,不得启动上述任职程序,更不得担任或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六、华融证券筹建工作完成后,请将开业申请、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律意见及北京证监局核查报告报送我会复查。
   七、华融证券组建过程中,应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并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机制。同时你公司应继续做好对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证券)、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证券)的经纪业务托管工作,确保经纪业务正常运行,并应继续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对德恒证券、恒信证券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报告现场工作组。
   八、你公司应在华融证券筹建期内完成德恒证券、恒信证券的行政清算工作。
   九、你公司在华融证券筹建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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