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7]69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的申请》(资证资字[2006]78号)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以下简称计划)。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5年。计划接受委托资金规模上限为35亿元。
核准《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说明书》和《中信证券股债双赢(中信证券3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建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登记注册机构。
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你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和退出工作,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载明的最低金额,不得接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客户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应当做好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户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客户办理计划合同的转让手续。
   四、你公司制作的推广材料应当客观、准确反映计划内容,充分揭示风险,并事先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在计划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五、你公司在计划的投资管理活动中,应当按照《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督管理,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等义务。
   六、计划推广及存续期间,你公司及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根据本批复,控制计划接受的委托资金规模,不得接受超过计划规模上限的委托资金。同时,托管机构及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委托资金超过本批复的规定。
   七、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的客户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的份额低于1亿份,你公司应当终止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计划进行清算。
   八、你公司在计划的推广设立、投资管理、后续服务和变更、终止等活动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我会深圳监管局报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