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7]115号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股东出资转让暨新增股东申请材料的请示》(盛字[2007]50号)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家股东,分别将所持你公司8%股权(800万元)、13%股权(1300万元)、12%股权(1200万元)出让给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完成后,你公司的股东及其股权比例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13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3%。
二、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维护公司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