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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税系统运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27 生效日期: 1996-02-27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6]第35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金税系统运行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税系统”开始投入运行,至今已一年有余,在此期间,各基层局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但收效并不明显。主要问题是在稽核过程中发现不符票据数量太大,而真正有案情的票据却寥寥无几。分析其原因认为:一是各基层局在稽核前期工作中对原始凭证与汇总清单填写情况核对不严,造成错票。二是对审报数据不作全额录入,使稽核时缺联票据增多。三是向市局传送数据超期、对返回稽核结果不作处理。以上问题的存在,大大削弱了“金税系统”的作用,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结合我市“金税系统”工作现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134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管理,加大试行同城交叉稽核(本市内)工作力度,保证征管改革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基层局在每月申报期收集汇总清单期间,应严格审核清单填写情况与原始凭证是否完全吻合。

  二、为加大本地票据稽核工作力度,对购、销双方均在大连地区内(同城)的专用票据存根联、抵扣联应全额录入。

  三、对符合抽样标准的票据也应进行全额录入,严禁擅自减少录入量。

  四、每月十日,为数据上报期限,各局应在此期限前将异地票据数据报送市局,以免影响正常稽核。

  五、各局系统管理员应在每月报送当期票据数据的同时索取上一期的稽核结果,并对其进行认真处理。

  六、在结果核查过程中,应加大本地票据核查工作的力度,对不符及缺联票据逐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稽核中心。
  请各基层局参照以上“金税系统”运行的补充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把该项工作做好。实施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市局稽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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