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68号
南山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申请报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公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而增持不超过7亿股,合计持有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47.16%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会同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