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41号
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以资产认购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豁免要约收购的报告》(株冶集字[2007]12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而增持不超过9000万股,合计持有并控制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59.73%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