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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2-14 生效日期: 1995-12-14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并结合大连口岸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口岸与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集装箱运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口岸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领导枢纽港建设;
  (三)组织制定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协调国际集装箱运输及有关各方的关系;
  (五)支持、配合腹地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业务;
  (六)组织口岸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训;
  (七)组织推广、采用先进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提高集装箱运输管理、技术水平。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口岸委,负责日常工作。
   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港务监督及港口、铁路、交通、仓储、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部门、本领域的工作。


    第四条   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包括从事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和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五条   申请设立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但其中设立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应事先由领导小组代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第六条   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变更名称、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须事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报告,按开业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停业,必须在计划停业之日的九十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停业申请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   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按统一规划要求,参加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计算机信息网络,并承担维持信息网络运营所应分担的费用。


    第九条   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保证运载集装箱的船舶、车辆、装卸机具以及集装箱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以确保集装箱运输的安全。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家间双边协议或贸易合同需进行检验、检疫的集装箱货物,托运人收货人须分别向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装箱或提货。


    第十一条   使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未办妥海关手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和已办妥海关手续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应存放在经海关认可的集装箱场站,承运人和集装箱场站应负责保护集装箱封志的完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封志、装入或取出货物;不得将集装箱货物移离海关监管的场站。


    第十三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集装箱,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十四条   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场站收据向船舶代理办理出口订舱签单手续,凭船舶代理盖章的场站收据有关单联和出口报关单一起向海关报关,海关放行后方可装箱。


    第十五条   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港监等查验监管部门,接受船舶代理和收、发货人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放行、出证等手续。


    第十六条   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进口集装箱船舶抵港前、出口集装箱船舶装船作业前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传真或电子数据等形式,向海关、港务监督、港口装卸、外轮理货及其它有关部门提供完整、准确和必要的装卸船资料。


    第十七条   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正本提单向船舶代理办理提货手续;持船舶代理签发的提货单,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验报关手续。港口和集装箱场站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付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集装箱卸船后,在港口交付的货物,收货人应在十天内提货。装卸企业可要求船舶代理将集装箱或货物转栈堆放,发生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集装箱或货物转栈堆放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担,但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其费用仍由收货人负担。


    第十九条   海上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根据提单确定的交接方式,办理集装箱货物交接,划分责任。
   多式联运的集装箱,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或委托实际承运人在运输区段之间实行双边交接,逐段划清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各有关单位必须凭集装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设备交接单办理集装箱发放、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改变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实现应征得领导小组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各项收费,应明码标价,张榜公布,按章收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价格管理规定报物价管理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市口岸委予以警告,对不按规定使用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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