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潍价办发[2000]第17号
市直有关部门,高新区物价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潍坊高新区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潍发[2000]23号)精神,市物价局将原在高新区辖范围内按管价目录行使的价格管理职权作如下调整: 一、下列价格管理职权移交给高新区物价局:
(一)高新区辖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价格的管理权(包括审批权、管理权、检查权)。但不包括在市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公用事业价格(含电信、邮政价格)、电力价格及其他类似价格;
(二)高新区辖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的立项及标准审批权;
(三)主体在高新区辖范围内办公的市直部门执行的不涉及其他县市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权;
(四)在高新区辖范围内的市直部门的分支或下属机构的只涉及高新区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权;
(五)市属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职能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视同市直部门)的事业性收费许可权和年度审验权;
(六)市物价局制订的全市统一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在高新区辖范围内的适当调整权,但需报市物价局备案;
(七)前六项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权、经营性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权、商品价格审批权在高新区物价局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和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权。
二、下列价格(收费)管理职能暂不作移交:
(一)主体在高新区辖范围内办公的市直部门,其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全市同行业或有关行业的,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审批权;
(二)主体在高新区辖范围内办公的市直部门,其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许可权和年度审验权;
(三)主体在高新区辖范围内办公的市直部门执行价格(收费)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权(不包括审批权在高新区物价局的有关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但必要时市物价局可委托高新区物价局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查一级的专项检查,执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
高新区辖范围的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于2000年12月20日前,主动到高新区物价局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手续,并就有关工作取得联系。高新区辖范围内的市直单位、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