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8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财税[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