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国税一[1995]8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经全省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定》中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发放,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在此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暂使用《发票购领簿》;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结报,暂使用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结报表》。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补充修改。
三、《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使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本着源泉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行窗口集中发售、统一管理的办法。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设置和管理本地区发售窗口,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设一个发售窗口,偏远地区可适当集中增设。
发售窗口一般应设在申报大厅内,专用发票的发售,由票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发售窗口,更不得委托企、事业单位或雇用临时人员承办专用发票发售管理业务。
第三条 依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凡经营规模较大,交易活动频繁,财务核算和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一般纳税人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为领购单位,对其经营所需专用发票实行窗口发售,企业自行购票、自行填开的办法。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具备自行领购、自行填开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代开具代保管的办法。
对商业零售企业原则上不发售专用发票,对经营消费品以外商品所需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税务机关代开代管。对经营消费品以外商品数量较大,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实行限量发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培训制度和领购责任制度。领购单位财务负责人、开票人员和企业法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专门培训,开票人员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领购单位的法人应与税务机关签订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法律责任后,方可取得领购资格。
《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市国税局统一印制、核发。
第五条 企业使用填开专用发票时,应加盖全省统一样式、规格的发票专用章和条形章。具备领购资格的领购单位应凭有关部门证明,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及条形章。
领购单位开出的专用发票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及条形章。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单位领购专用发票的相关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制度。领购单位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领购备案资料,由发售窗口建立领购单位核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户籍卡:记载领购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合格证号、责任书号、发票专用章印模、条形章印模、领购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应备案的资料;
(二)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按购领次数装入档案;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结报联:按月装入档案;
(四)专用发票检查及违章处理相关资料;
(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相关资料;
(六)停废业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收缴情况相关资料;
(七)领购单位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领购单位在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后,凭盖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条形章、领购人身份证明,到发售窗口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凭以领购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市国税局核发。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申请审批制度,实行限量限额限时发售。领购单位在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先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审批;对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发售,征收管理部门应根据领购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核定供票方式和供票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采用验旧购新或批量供应两种方式,采用批量供应方式的,每次发售不得超过1个月用量。
第九条 领购单位凭税务机关审批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条形章、领购人身份证,到发售窗口领购专用发票。
发售窗口按审批种类和数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并由领购人在专用发票底端逐联加盖条形章,当场查验,当场发售。
第十条 实行代开具代保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领购单位应设专人办理专用发票的领购业务,并设专门场所、专门保险柜、专门账册管理和保存专用发票;并层层建立责任制,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手续清、账目清、责任清。领购单位开出的专用发票实行日清月结制度,企业应设专门账册记录专用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按月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结报联,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凡领购单位发生专用发票违章现象或不按规定申报纳税,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保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代开具代保管;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关、停、并、转及废业的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已用专用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收缴存查,并保存5年;对结存空白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缴销。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有父规定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结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