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3 生效日期: 2006-03-23
发布部门: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办[2006]13号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23日
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承办工作人员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信访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违法行政或者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激化矛盾,或者对上访苗头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过激违法上访;
  (二)发生群众越级到市以上(含市级)机关上访时,未按市信访、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按时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发生群众越级到市以上(含市级)机关上访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处理意见,没有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做好群众疏导教育和稳控工作,造成群众重复到市以上(含市级)机关上访;
  (四)未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应当告知信访人的事项拒不告知,应予支持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五)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办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结,或者上报的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弄虚作假;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七)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提供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八)其他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对有本办法第 条 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对该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区和市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令限期改正的,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后,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文并监督执行;
  (二)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后,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并监督执行。同时,对被责令书面检查的单位,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通报批评的单位,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报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交由纪检、监察或者其他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区属单位、街道办和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程序,由区、市直部门参照本办法第 条 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中,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市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