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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 2000-10-1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6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崂山、城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通知”中有关政策规定需购建办公用房且自有资金解决不足的县联社,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详细注明自有资金情况、申请金额、办公用房的具体用途,对用于其他非直接为基层信用社服务的部分,需单独注明使用面积、单位面积价格,以及年度应提取的折旧额等。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购置办公用房的应提供发票;自建的应提供工程决算报告。
   (二)对尚未购建或正在购建的,应提供相应的购建资金计划。
   (三)所属各基层信用社上交、列支金额明细表。
  二、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接到县联社的申请后应及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应退还申请单位。对符合政策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三、对按上述规定要求已审批向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的县联社,对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提供年度应提取折旧额,以及按出资额分摊给各出资方的情况。主管基层国税局据以作为管理、稽查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租金,一些地方反映,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数额较大,在税收,财务上如何处理,请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县联社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购建办公用房,其中为实现联网结算、通存通兑、资金调拨等直接为基层社服务的部门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联社的自有资金解决,自由资金不足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二、基层信用社规定上交县联社购建办公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县联社可将办公用房每年的应提取的折旧额,按出资额分摊给出资方,其中,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分摊的折旧额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县联社在本文下发前已经购建但尚未进行税收、财务处理的办公用房,也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规范。
四、县联社应本着节约和实用的原则购建办公用房,不允许不切实际的追求高标准和不考虑联社及所属基层社的实际经营状况。县联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建办公用房,也不得借购建办公用房修建其它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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