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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0 生效日期: 2006-03-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6]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粤府办(2005)64号)精神,把食品安全各级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及时建立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趋好。但仍有个别地方和单位未能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存在着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或者机构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不够落实等问题,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确保我市各级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到位,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我市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形势,按照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的原则,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亲自部署和督查,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要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作用,把分散的监管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提高监管效益。目前尚未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区县务必在3月底前建立完善,并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将责任落到实处,谁出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防范、控制、处置和善后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食品安全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围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典型事故案例等以专栏或专题形式,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把宣传的重点延伸到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努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食品企业的质量自律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人人监督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各级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统一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让广大消费者了解我市的食品安全形势,增强消费信心,积极参与监管。
  三、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考核和督查
  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上半年,市政府将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组,对各区县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情况、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并按照《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细则》对各区县政府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督查方案及综合评价细则附后)。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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