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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 2000-09-3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5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培训辅导工作。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和适应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于98年修订并印发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决定三年内在全国逐步推广使用。我市将在两年内进行试点与全面推行工作。新的纳税申报表在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上均做了较大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管理,促进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和制度。但由于新的纳税申报办法申报资料多、内容变化大、逻辑关系复杂,相应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工作难度,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试点、推行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总局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提前做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并做好各环节准备工作,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为下一步全面推行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打好基础。市国税局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专项培训。
  二、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市今年将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申报,2001年起全面推行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
   1.2000年下列企业按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⑴电信企业。
   电信企业是指经营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城市电话、农村电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无线寻呼、互联网络和数据通信业务的企业。
   ⑵青岛市国税局青国税税政[1999]88号文件确定的市局监控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10户):青岛卷烟厂、山东烟草购销有限公司驻青岛卷烟厂调拨站、青岛万通证券公司、黄岛发电厂、青岛市石油总公司、青岛电信局、青岛商业银行、华夏证券营业部、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青岛发电厂。
   ⑶除上述企业外,各单位至少再选2户大中型企业或财务核算健全企业作为试点单位。
   2.自2001年起我市所有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三、纳税申报表使用、报送问题。
   1、上述试点企业从2000年起,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一律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可在次年4月30日以前报送;
   2、其他企业2000年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仍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须于次年2月15日前报送;自2001年起,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一律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可在次年4月30日以前报送;
   3、所有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继续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四、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已经下发到各单位;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单位到市局税政处领取。
  五、各单位2000年试点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和类型)请于10月15日前报市局税政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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