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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6 生效日期: 2000-09-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鲁环发[2000]332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地表水和海洋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现就我省限制生产和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作出如下通知:
  一、自2000年11月1日起,全省重点流域和沿海地区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无磷洗涤用品;其他地区(临沂、聊城、德州)从2001年3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重点流域指小清河流域、南四湖和东平湖流域。

  二、本通知所称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1.1%的洗涤用品,包括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工业用洗涤剂等。无磷洗涤用品必须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有“无磷”字样。

  三、全省各级政府要严格限制含磷洗涤用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企业发展、生产无磷洗涤用品,对技术成熟的发展无磷洗涤用品的投资项目应优先立项。现有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应尽快转为发展无磷洗涤用品,满足市场需求。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洗涤用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期停止销售或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并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各市可根据通知,制定当地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场销售的洗涤用品的监督管理,促进无磷洗涤用品的销售和使用。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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