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汕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6 生效日期: 2006-03-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6]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汕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粤建房函(200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汕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粤建房函(2006)2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
  送来《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请示》(汕府[2005]135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并按程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二、请你市根据市财政经济状况,对市财政核拨、核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报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执行。
  三、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比例执行。”请你市按照以上规定补充完善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案。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