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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4-17 生效日期: 1995-04-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使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遍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所做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情况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需要制定的;
  (二)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四)市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制定的。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符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贯彻领导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执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各项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制定规章的年度计划和指导性规划。
  年度计划编制程序,首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于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建议,建议应包括规章的名称、制定目的和理由、起草部门、送审时间和建议发布日期等内容;再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计划草案;最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指导性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需要与可能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时,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调整。

第三章 起草和呈送
第八条 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其主要内容与几个部门业务有密切关系的,可共同起草或商定由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起草。
  各主管部门起草规章,应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

第九条 规章起草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制定规章拟解决的问题,关广泛搜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起草规章提供依据。

第十条 规章结构应严谨、合理。一般可设条、款、项,内容较多、篇幅较大的可设章、节。

第十一条 规章内容应完备、明确。做到概念准确,文字简洁,针对性强,规范界限清楚。
  规章的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对必须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法律责任、解释机关、施行日期,以及应废止的有关规章等。

第十二条 规章草案一律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初审。
  草案送审前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
  (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征行有关部门同意并会签。有分歧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在草案说明中加以说明;
  (三)经起草部门领导讨论,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四)写出草案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等。
  草案送审时,须附草案说明和依据的有关资料或目录。

第四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章草案的重点是: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本市现行的规章是否衔接一致。
  (三)规范的内容是否具体、切实可行。
  (四)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是否进行了协商,有无分歧,是否会签;
  (五)名称、结构、内容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章草案初审后,按不同情况作职下处理:
  (一)基本符合要求的,可根据需要征询有关方面意见;
  (二)对制定条件暂不成熟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需制定的,可向起草部门说明情况,暂缓制定或不予制定;
  (三)对不符合要求或需作较大改动的,可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四)对部门间协商后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进行协调,必要时可提请市长或副市长协调或决定。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修改的规章草案,连同起草说明、审查报告,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阅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十六条 制定规章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规章草案时,起草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到会分别做起草说明和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规章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签署,以《本溪人民政府令》或本溪市人民政府《通知》发布。
  规章内容涉及范围较广的,《本溪日报》应全文刊载,与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规章发布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本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规章需要修改和废止时,须原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报告,参照本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1992)第1号)同时废止。

附:本溪市人民政府令(格式)
    第  号
  本溪市××××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业经×× ××年×月×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年×月×日
  注: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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