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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3 生效日期: 2000-09-1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止水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益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华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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