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档办[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
2007年度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现在开始接受推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推荐部门按照《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档发〔2001〕2号)规定的推荐条件和要求,把好初审关,择优推荐。
二、各推荐项目需报送《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和相应附件及《推荐书》的电子版。《推荐书》样本可从国家档案局网站(www.saac.gov.cn)下载,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打印,并与附件一并装订成册。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一份为原件,请在材料封面上注明“原件”字样,邮寄至国家档案局科技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邮编:100032),并将《推荐书》的电子版发送至kjchlh@163.com邮箱。
三、推荐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15日,逾期推荐及推荐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不予提交评审。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
一、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奖励范围: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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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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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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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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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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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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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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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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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名称 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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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起始 |
完成: | |||||
项目简介 | |||||||
二、项目详细内容及申报推荐理由
1、项目的必要性和相关背景 |
2、项目详细科学技术内容 |
3、项目成果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比较 |
4、项目的创新点和保密要点 |
5、项目成果应用情况 |
三、 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详细情况
序号 |
完成单位名称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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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完成人姓名 |
年龄 |
性别 |
职务职称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对项目完成所做的创造性贡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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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核、推荐意见
完成单位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推荐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任委员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二:《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简称《推荐书》)适用于《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简称《奖励办法》)中设置的奖励项目,《推荐书》是评审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推荐书》需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纸张(297×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6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和相关附件合装成册,附件大小与《推荐书》一致。
一、项目基本情况的填写要求
所属奖励范围:根据《奖励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内容填写,分软科学、保护技术、现代化技术、标准、科技著作、推广转化6类。
编号:由国家档案局填写。
项目名称:应准确、简明、具体,能反映出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和特征。不超过30个汉字。
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
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
推荐部门:填写《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档案部门,总参档案局,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中国照片档案馆,局馆属各单位。
申报等级: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
推荐等级:由推荐部门填写。
任务来源:根据以下7种情况选择填写。
1.国家计划:指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
2.省部计划:指列入省级或国务院各部门科技计划的项目。
3.基金资助:指国家以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4.单位合作:指受其他单位委托共同研究的项目。
5.自选:指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的项目。
6.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工作无关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人员研究的项目。
7.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项目。
计划名称和编号:填写任务来源中列入计划的编号和名称。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填写立项研究、开始研制的日期,完成时间填写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的日期。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对项目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不超过800个汉字。
二、项目详细内容及申报推荐理由的填写要求
项目详细内容及申报推荐理由:应当按照《推荐书》规定的栏目内容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翔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项目的必要性和相关背景:简要介绍项目提出时相关的科学技术状况,档案工作的需求,尚待解决的问题等。不超过800个汉字。
项目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凡涉及项目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在此表述,一般不采取“见附件”的表达形式。字数不限,纸面不敷,可另增页。其中:
软科学、标准化项目着重在指导思想、科学原理、分析方法、实施方法、实际效果以及为档案管理决策科学化服务等方面阐述;
保护技术、现代化技术项目着重在技术原理、技术方案、工艺、成分、结构、对档案保管利用所起的作用等方面阐述,其详细程度应为同行专家据此能了解项目的关键技术内容,以及所含技术方案的实施要点;
科技著作项目首先阐明著作撰写所代表的科学技术水平情况,然后叙述著作内容是否全面、准确、精辟,表述是否有文采,策划、编辑、装帧、出版过程是否科学,对档案学科建设和档案管理现代化是否有推动作用,以及在档案界的影响等;
推广转化项目首先介绍被推广成果的简要情况,然后着重对成果在档案工作中推广转化的难度、项目采取的措施、对被推广成果进行完善、成果与档案实际工作结合等方面阐明。
项目成果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比较:是将推荐项目的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同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最先进的水平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叙述,指出项目的先进性和有关不足之处。必要时,列表说明。不超过500个汉字。
项目的创新点和保密要点:创新点是项目的核心部分,是项目与前人研究相比具有独创的内容,是评审项目、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每个创新点的提出应相对独立。保密要点是项目需要保密的内容,并指明可公布的范围。以上不超过500个汉字。
项目成果应用情况:就项目在档案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和预期应用前景进行阐述,同时注明项目已经获得的奖励情况和应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审核、推荐意见的填写要求
完成单位审核意见:由完成单位根据该项目的特点,参照《奖励办法》的条件,写明推荐理由及推荐等级。个人完成的项目不填此栏。
推荐部门意见:由推荐部门对项目审查后填写,参照《奖励办法》的条件,写明推荐理由及推荐等级。
评审委员会意见:由国家档案局填写。
附件:是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评价和应用情况证明等。技术评价证明主要包括成果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等。应用情况证明是指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材料。对于可能对档案载体及其记录信息存在不良影响、关系到档案工作者健康的项目还需提供有关测试报告。
附件三: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成果;
(四)为研究制订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五)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以下四个等次进行评审和奖励:
(一)特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3.0万元;
(二)一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1.0万元;
(三)二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0.5万元;
(四)三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0.2万元。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各奖励等次单项授奖人数限额为:
特等奖11人,一等奖9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
限额以外参与完成项目人员可向国家档案局申请颁发完成者证书。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应用技术项目(本办法第 二 条第(一)、(二)、(三)、(四)项),其成果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一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奖: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适用性;
(二)新产品、新材料、新软件等类型科技成果,应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及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测试报告等材料;
(三)标准化研究成果,应为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内首创的地方标准。
第七条 科技著作项目(本办法第 二 条第(五)项),其著作内容必须有创新,文字准确,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配合恰当,出版过程和图书成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良好品要求,著作公开出版发行一年以上或经过两届以上学生使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奖:
(一)学术专著类,必须是根据档案某一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理论著作,对档案学或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
(二) 基础论著类,必须是汇集国内外档案某一领域的新成就,
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的基础理
论著作,并受到国内外公认和高度评价;
(三) 技术著作类,必须是总结档案技术工作或档案用品生产实
践中的技术经验,撰写成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理论性以及实用价值
较高的技术理论著作。技术著作中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应在实际应
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对档案保护和科学管理有重大推动作用;
(四) 工具书类,必须是在档案学科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在科技
资料的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齐全完备,资料翔
实,释义、数据准确,文字精炼,便于检索查阅;
(五) 科技教材(指大专院校使用的档案科技教材)类,必须是
通过收集、整理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成就和资料或根据本人、单位科学
研究成果,按照教学规律加以总结使之系统化形成的教学材料,并在
内容和体系上有新的突破,适用性强,为多所学校选用;
(六) 科普图书类,必须是传播档案科技知识、方法的科学普及
读物,并具有科学性、可读性和普及性。
第八条 推广转化项目(本办法第 二 条第(六)项)推荐评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成果转化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三年以上,推广工作的组织者在原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
(二)已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主要部分经相关应用、生产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
(三)应用原成果的单位不少于10个。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九条 优秀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国家档案局推荐。
第十条 推荐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项目,需报送《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1式3份。附件材料包括项目技术评价和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
(二) 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三) 撰写关键技术文件;
(四) 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
键问题。
第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转化过程中组织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三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推荐参加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项目,需向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交纳评审费。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应用技术项目,根据成果的科学水平和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达到国内外同类项目的首创或领先水平,技术难度特别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特别重大推动作用,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研究达到国内外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研究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研究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科技著作项目,根据著作内容的创新性、实用价值、应用范围和图书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编著,有独到见解,实用价值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特等奖;
(二)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或吸收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见解,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一等奖;
(三)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编著,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较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二等奖;
(四)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发行量,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推广转化项目,根据在组织、实施、应用科学技术过程中实施的难度、采取的措施、做出的贡献、推广的范围、取得的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推广转化难度很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特别得力,或有很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或有较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较大比例,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推广转化难度较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书填写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专家实行两级评审:
第一级:将推荐项目分类后,送同行专家进行函审,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级:在第一级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召开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提出拟授奖项目与奖励等级,报国家档案局审批。
第二十条 第二级评审由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档案局批准。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是长期从事科研、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技术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第二级评审采用专业小组初议、全体评委复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其中,特等奖、一等奖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授奖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拟授奖项目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后,在国家档案局机关刊物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处理及时解决的,在异议期结束后正式授奖。
第二十三条 对公布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在异议期内可向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拟授奖项目的成果内容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次年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会议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档案局裁决。非实质性异议,由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档案局裁决。国家档案局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奖金在国家档案局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获奖者的证明材料,应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纳入本人档案。奖金发放应按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九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和评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销奖励,收回所发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所得奖金,并责成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参与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亦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25日颁布的《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8年6月3日颁布的《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档案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及其填写说明